网站首页 走进保靖 政务中心 应急管理 新闻中心 图片中心 下载中心 酉水之韵 酉水影苑 热线留言
酉水论坛 | 高级搜索 | Rss订阅
当前位置:>政务中心>办事指南>县环境保护局>正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4-09-1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一、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
、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5
、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律、法规。
    二、办事职责
 
    负责部门——县环保局业务综合股
 
    职能职责——负责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负责开发区环境规划管理;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及电磁波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服务对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的类别、性质、规模及所在环境,根据分类名录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事程序
    (一)   立项、选址
 
     1
、建设单位提供立项和选址报告、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域位置图等基础资料。
     2、现场勘察
  
     3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调查报告
 
     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和建议进行批复
    (二)报建
 
     1
、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
、提供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3
、提供污染处理设施施工图
 
     4
、提供总平面布置图
    (三)竣工验收
 
     1
、提交申请验收报告
 
     2
、建设单位由环境检测站进行现场测试
 
     3
、现场验收
 
    (四)办事期限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五、办事结果
    凡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三同时”措施落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将依法审批通过。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条例》规定,未办理或逾期未补办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并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生产时其环保设施未同时投入试运行的;超过试生产时限未申请验收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坚决依法查处,并公开暴光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政务公开服务承诺
·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程序
·环境污染纠纷调处程序
·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规定
·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与验收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相关文章
·县环境保护局
·履行行政职能的主要法律法规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与验收程
·排污费征收与管理
·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环境污染纠纷调处程序
相关分类
县  委
人  大
政  府
政  协
县公安局
县检察院
县 法 院
县司法局
县环境保护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友情连接 | 版权申明 | 关于我们 | 管理登录 | 网站地图 | 在线帮助
Copyright © 2004-2008 [保靖县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
保靖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Tel:0743-7830935 保靖县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设计、制作
湘ICP备05016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