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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5、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律、法规。 二、办事职责 负责部门——县环保局业务综合股 职能职责——负责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负责开发区环境规划管理;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及电磁波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服务对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的类别、性质、规模及所在环境,根据分类名录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事程序 (一) 立项、选址 1、建设单位提供立项和选址报告、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域位置图等基础资料。 2、现场勘察 3、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调查报告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和建议进行批复 (二)报建 1、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提供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3、提供污染处理设施施工图 4、提供总平面布置图 (三)竣工验收 1、提交申请验收报告 2、建设单位由环境检测站进行现场测试 3、现场验收 (四)办事期限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五、办事结果 凡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三同时”措施落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将依法审批通过。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条例》规定,未办理或逾期未补办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并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生产时其环保设施未同时投入试运行的;超过试生产时限未申请验收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坚决依法查处,并公开暴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