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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职 责 县地方税务局是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研究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研究制定本县地税部门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收检查等税收征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监督本县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地税部门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工作;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如何缴纳税款 1、税款征收窗口负责税款征收事项。税款征收是我们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纳所得税款通过不同方式征收入库的执法过程或工作。从纳税角度看,税款征收的过程同时也是税款缴纳的过程。另外,提醒纳税人不要忘记,税款缴纳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 2、税款怎么缴纳?窗口有关人员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将给纳税人开具税款缴款书,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到指定的银行或信用社缴纳税款。纳税人若采用信用卡纳税,可以在办税服务厅税款征收窗口直接采用自动刷卡方法缴纳税款;对采用现金或信用卡纳税的,将直接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如纳税人是属于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邮寄申报或电子申报方式的,应在寄出或输出纳税申报资料的同时汇寄当期应缴纳的税款。 3、预储帐户缴税。预储帐户缴税是指纳税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前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划转交税的方式。当然,有条件的,还可商请银行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税款经收处,与相关的银行实行计算机联网,实行银税一体化服务。 办理税务登记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开业登记 纳税人在开业或办理工商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纳税大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填写完整的《税务登记证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4)董事会成员名单;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7)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实地经营地址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经营场所为租赁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付款发票复印件及有关印花税守税凭证。 (8)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9)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10)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生变更时,应在发生变化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纳税大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并提供以下资料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如变更法人代表提供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4)如变更企业名称、提供变更后的法人代码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如变更银行帐号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 (6)如变更注册资金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7)如变更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提供新地址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三)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外县经营税务报验登记 1、申请。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报验单》一式两份,《注册税务登记表》一份(作录入税务登记用),同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经营合同等; (3)《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证明联、回执联,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受理。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审阅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经审核无误后存档备案。在经营地累计经营时间超过180天的,到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3、查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实地查验。报验的与实际一致的在《外出经营活动报验单》上签署查验意见,并加盖公章,交纳税人一份,另一份归档;不一致的,对纳税人实行就地纳税。 4、缴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纳税人应在有效期满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返回主管税务机关缴销,经营活动尚未结束,同时重新申请延长外出经营时间。 (五)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经营期间内需要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并书面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领、用、存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纳税人《核准停业通知书》批准停业。 2、停业的纳税人复业的,应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
办 理 时 限 为了方便纳税人,提高办事效率,树立地税机关“廉洁、高效、文明、公正”的税务人员形象,推行下列限时承诺服务: 一、办理企业税务登记:60分钟; 二、办理“双定”个体户税务登记:30分钟; 三、办理发票领购手续:30分钟; 四、办理纳税申报:20分钟。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范围、 审核程序及执行期限 减免范围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审核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财税[2002]208号) 减免税环节服务承诺 1、接到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后,对符合减免条件的5日内完成《专管员调查报告》。 2、主管分局1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地税局。 3、县局税政部门收到减免税资料后,5日内审核完毕,凡属于资料不齐、情况不清的,应退回所属单位重报或补充有关资料;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审批或签署意见上报州局。 4、县局接到州局减免税批复后,3日内通知征收分局。 5、征收分局接到县局减免税通知后5日内通知纳税人。
办税服务厅文明服务承诺 一、发票领购,验旧领新,随到随办。 二、窗口开票,随到随办。 三、申报纳税,纳税资料购买,随到随办。 四、公正执法,优质服务,不收人情税、关系税。凡因税务不廉洁而对纳税人乱加税、减税、滥罚款的,自接举报起10日内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五、做好税收政策变化的宣传辅导,凡因税务人员不及时宣传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在接到举报或发现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 六、纳税人在办理税务事项时,税务人员应热情接待,使用文明用语,不讲文明忌语,不准接受纳税人的吃请或向纳税人索、拿、卡、要、报。 七、做好税务咨询和承诺事项的解答,以及受理违背承诺的投诉和处罚,并公开处理结果。 八、纳税人有质疑的事项,必须认真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也要帮助纳税人找到具体经办人;按政策不能办理的应对纳税人作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九、实行分局长月缴值班制。每月1—10日(月缴期间),各办税厅应设置分局长值班席,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 十、设置举报、投诉箱,公开社会监督举报电话(7722963)。每月或每季组织一次纳税人对办税服务人员的评议活动,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征纳共建“诚信纳税文明服务示范区” 双 向 承 诺 书
一、税务机关文明服务承诺 税务人员违反承诺,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发工资50元,举报电话:7722963。 (一)服务内容承诺 1、工作人员一律着装上岗、挂牌服务、公开姓名、职务,以便监督。 2、实行首问负责制。第一个遇到纳税人提出涉税咨询的税务人员都要热情接待,在本岗位职权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都要认真予以答复,不在本岗位职权责任范围内的涉税事项,要负责为纳税人联系,直到纳税人满意为止。 3、在办税过程中,必须做到说话和气、语言文明、态度认真、解释耐心,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4、对依法纳税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保证纳税人经营所需发票的审批、供应,并开设办税绿色通道。 5、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可随来随办,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供资料手续齐全,即时受理,并办理完毕。 (二)服务时限承诺 在纳税人各项纳税手续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做到如下时限要求,并办理完毕。 1、受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企业的不超过60分钟,个体的不超过30分钟;受理税务注销登记,企业5日、个体2日内审核完毕。 2、受理纳税申报,不超过20分钟,并征收完毕。 3、受理停(歇)业2日内审核完毕。 4、发票查验和领购不超过30分钟。 5、纳税人现场咨询和电话咨询即时回答。需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的事项,自上级税务机关答复后当日告知纳税人。 6、受理减免税:接到纳税人减免书面申请后5日内专管员写出调查报告;10日内审核上报县局。县局收到减免资料后5日内审批完毕;若上报上级局的,在收到上级局批复后3日内通知基层征收专管员,专管员5日内通知纳税人。 二、纳税人诚信纳税承诺 (一)从开业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并悬挂亮证经营。 (二)每月10日前到纳税大厅申报纳税,不滞纳。 (三)按规定领购、使用地税发票,不以白条代替发票和转借、买卖发票。 (四)足额缴纳税款,不偷税、逃税和抗税,积极协税、护税。 (五)积极参加税务服务之星评选活动(每月一次)。 (六)依法接受地税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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