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保靖 政务公开 应急管理 新闻中心 图片中心 下载中心 酉水之韵 酉水影苑 热线留言
酉水论坛 | 高级搜索 | Rss订阅
当前位置:>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指引>县公安局>正文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31

许可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446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 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关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程序: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
·保靖县公安局政务公开服务指南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相关文章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保靖县公安局政务公开服务指南
相关分类
县  委
人  大
政  府
政  协
县公安局
县检察院
县 法 院
县司法局
县公安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友情连接 | 版权申明 | 关于我们 | 管理登录 | 网站地图 | 在线帮助
Copyright © 2004-2008 [保靖县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
保靖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Tel:0743-7830935 保靖县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设计、制作
湘ICP备05016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