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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446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 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关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程序: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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