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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8日公安部第44号发布)许或对象:拟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活动方案和说明;
3、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4、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许可程序: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根据申办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实地检查,审核对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审批许可,参加人数在3000以上的,报市公安局审批许可。跨地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一)受理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县(省、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时限:8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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