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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经公安部发布施行)。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其中区县公安局3个工作日,市公安局2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证件。
3、活动负责人的完全行为能力人证明和无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正在劳改、劳教的证明;
4、以单位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有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文件。
许可程序:
不跨区、县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给予书面审批意见。跨两个以上区、县的,由所在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对申办事项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批,给予许可与否的书面决定。
(一)受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时限:即时
(二)审查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时限:2日
(三)决定
县(或者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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