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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含报建、验收及发证)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新建、改建银行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工程验收表)》;
2、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4、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
6、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7、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所从事的工种的说明;
8、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9、房产租赁或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许可程序: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由市(州)、县公安机关治安、经文保部门审批,工程验收由公安机关治安、经文保部门主持,由市(州)、县公安机关批准核发《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
第一部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一)受理
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经文保部门工作人员
时限:即时
(二)审查
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经文保部门分管领导(专干)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市、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经文保部门工作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第二部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一)受理
金融机构经前列程序方案审查后准予施工的,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申请验收。未批准开工的,不予受理验收。受理程序同前。
(二)审查
市、县公安机关治安、经文保部门分管领导(专干)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市、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经文保部门工作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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