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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446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3个工作日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办理程序: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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