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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1.《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5条。
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
可申请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向纳税人通知其审核意见。
3.若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意纳税人领购发票,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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