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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8-08-12

设立依据

1.《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5条。

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

可申请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向纳税人通知其审核意见。

3.若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意纳税人领购发票,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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