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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心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4-09-13


    一、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政府采购程序:
    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的采购计划才能为单位年度采购计划。
    二、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写出采购申请送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三、单位申报采购控购商品,应同时到控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预算股)办理控购手续,将控购手续连同采购申请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四、根据采购领导小组审批的采购申请,财政将属财政拨款的采购资金拨入采购中心采购资金专户,采购单位将属于自筹的采购资金交入采购资金专户。
    五、采购中心收到采购资金后,根据采购单位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六、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额大小来进行公开招标或议标等采购,并与中标单位或物质供运商签订采购合同。
    七、采购单位按采购申请和采购合同,组织对采购项目验收。
    八、验收合格后,采购中心开出领料单,交采购单位存查,并支付货款。
    九、采购中心每年与县财政局预算股就本年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购情况办理有关报帐手续。
    二、投标人投标程序
    1、获取招标信息;
    2、投标咨询;
    3、购买招标文件;
    4、进行投标资格审查;
    5、交纳投标保证金;
    6、制作投标文件;
    7、送达投标文件;
    8、获准参加开标会议;
    9、中标者由采购中心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落标时可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10、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1、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送达货物或组织施工、提供服务等合同规定义务);
    12、履行合同后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13、凭验收单按合同规定办理货物(或工程或服务)合同款结算手续。
    三、咨询电话:0743—772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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