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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职责 (1)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和认为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 (3)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申请再案和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5)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又需要本院执行的案件和上级法院指令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6)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7)对本院机关的法官、法警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县委机构编制主观部门管理本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9)承办其他应由本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本院政务工作;负责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负责重要文件、向人大的工作报告、院长讲话等文稿的起草;负责与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和建议、提案、来信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秘、信息综合、本院机关档案、图书、保密、机要、督查、新闻宣传、外事联络工作;负责宏观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研究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问题;组织、协调本院审判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案件质量评查,起草综合性文件;承办院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相关法规草案意见;编辑印发内部刊物;负责司法统计;制定本院财务,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院物资装备(服装、车辆、警械具、武器、弹药等)计划、采购、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审判法庭和基层法庭的基本建设规划,负责本院国有资产、财务、行政、房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关行政后勤事务管理工作。 (二)政治工作办公室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院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县委抓好本院党的建设;协助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人事任免、法官、司法警察等级技术职称警衔等审核、呈报工作,负责本押的表彰奖励有关工作。主管本院机关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和组织人事工作;负责与上级法官协会和女法官协会的联络工作;负责司法考试的相关工作;指导审判长选任、书记员分类管理等工作。 (三)立案庭(书记员管理办公室) 对本院依法管理的各类案件审查立案;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申诉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裁定再审后转审判监督庭审理;审理管辖争议、异议案件;处理来信来访;负责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负责书记员管理工作。 (四)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形式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理第一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工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及其相邻关系案件和以房地产、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纠纷案件、农业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的合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申请撤消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使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负责指导基层法庭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破产案件;审判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第一审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以及因合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和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第一审证券、期货、票据、股权纠纷案件;审判第因审信用证案件;办理相关复议案件。 (七)行政审判庭 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案件;审查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且无需强制执行的案件。 (八)审判监督庭 审判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 (九)执行局(庭) 执行本院作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执行行政机关需要强制执行上级法院指令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十)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本院司法警察队伍专业技能培训、警籍管理、 预防事故等工作;负责人犯押解和法庭警卫工作;执行传唤、聚传、拘留;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协助执行死刑;参与有关庭和执行局执行有关事项;负责本愿枪支弹药警械、警具的管理;负责本院机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司法技术室 负责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的技术工作;归口管理本院司法鉴定和拍卖等工作。 (十二)林业审判庭 依法审理一审的林业刑事、民事案件以及山林权属行政案件。 三、纪检组(监察室) 组织领导本院党风廉政治建设和纪检、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本押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负责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受理控告、检举本院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督促和查处本院干警的违法违纪案件;受理纪检、监督对象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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