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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职责 (1)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 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刑事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4)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或报请州人民检察院抗诉。 (5)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7)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研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开展法医、文检、视听、司法会计等检察技术工作。 (9)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检察人员。 (10)负责其他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起草本院综合性额外事件、报告、办理由办公室批转、批复的有关文件;开展信息工作;负责文秘、统计、档案、保密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及政协委员的提案;负责本院的行政管理和计划财务装备工作;负责车辆、枪支、基建、固定资产、环境、次序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安全、卫生、计划生育及其他后勤服务工作。 (二)政工科 协助院党组抓好本院队伍建设,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开展检察宣传工作;负责干警的培训工作;作好本院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办理本院干部人事调配、任免、考察、奖惩、工资等有关工作;负责院党组会议会务及督办工作;作好机关党支部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离退休老干等项工作。 (三)反贪污贿赂局 反贪污贿赂局,为副科级机构,负责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务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研究分析全县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 (四)渎职犯罪侦查局 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等渎职犯罪案件;研究分析全县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 (五)侦查监督股 负责对本县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决定)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察而不立案以及侦察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公诉股 负责对本县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批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刑事案件提出抗诉;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监所检察股 负责对看守所的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办理罪犯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案件;承办在押罪犯又犯罪案件和看守所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循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在押人犯合法权益等犯罪案件。 (八)民事行政检察股 负责办理公民、法人不服法院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的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请抗诉或建议纠正。 (九)控告申诉检察股(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三块牌子一个机构) 负责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对情况不明、性质不清及难以分流的线索进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消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 (十)刑事检察技术股 负责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签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涉及技术性的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 (十一)法警队 负责执行传唤,参与搜查;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和追捕逃犯,提押、看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本院干警违纪案件的查处,抓好错案追究和办案跟踪监督的落实,抓好机关的廉政治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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