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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应范围 ①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②工程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必须报县建设局审查备案。 ③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应办理施工许可证。 (2)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及资料 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⑤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备案、安全监督手续。 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⑧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者担保。 ⑨施工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续。 ⑩施工企业上岗专业技术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须持证上岗。 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其他条件。 (3)办理程序 ①建设单位向县建设局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②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告之规定的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向县建设局提出申请。 ③县建设局在收取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4)收费标准 | | 收费项目 | 计算公式 | 收 费 依 据 | | 建设单位 | 劳保费 | 工程造价×3.5% | 湘价房字[1994]312号 | | 质监费 | 工程造价×2.5‰ | 湘价房字[1994]77号 | | 配套费 | 工程造价×4% | 湘价费[2002]261号 | | 施工单位 | 安全服务费 | 工程造价×2.5‰ | 湘价服[2001]248号 | | 定额测编费 | 工程造价×1.2‰ | 湘价房字[1996]222号 | | 材料检测费 | 工程造价×3.5‰ | 湘价经字[1994]332号 | (5)处罚办法和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③没有实行监理的工程不能评报优良工程以上等级。 4、工程竣工验收 (1)适用范围 凡在本县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都须向质监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2)进行竣工验收需具备的条件。 ①完成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到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③监理或建设(对于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评价,具有完整的建设监理资料,并出具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其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或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⑤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抽样检测试验报告文件,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 ⑥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⑦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①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报告,申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意见。 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委员会),制定验收方案。 ③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委员会)专家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⑤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⑥实地查看工程实体质量。 ⑦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并签字。 (2)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单位设立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 ③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④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⑤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含施工单位出具的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文件、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等)。 ⑥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测资料。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⑧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⑨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⑩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商品房屋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屋住宅使用说明书》。 (3)备案承办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时,再重新申请备案。 (4)建设单位凭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交付使用。 (5)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6)备案承办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7)备案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备案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给予备案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于符合条件、文件件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已经提出过备案,备案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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