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许可对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方或施工单位及个人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
(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方或施工单位及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二)凡将建筑垃圾运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建筑垃圾储运(堵置)场消纳、处理的,应按规定交纳处置费。建筑或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场地的,应接受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依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审批表;
2、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方或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倾倒地点、方式、清运路线等);
4、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运输车辆密闭良好等);
5、建设垃圾处置管理负责人员名单,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组织及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许可时限:12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保靖县环境卫生渣土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0743-7722594)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渣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5、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三、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保靖县环境卫生渣土管理办公室初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初审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保靖县环境卫生渣土管理办公室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办公室工作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保靖县环境卫生渣土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保靖县建设局(监督举报电话:0743-7723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