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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许可对象:拟申请单位或个人
设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第三十七条。
许可条件:(一)、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二)、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三)、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四)、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五)、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挖掘单位或个人许可申请表。
2、单位或个人施工资格证(复印件)。
3、挖掘城市道路的面积。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资料。
许可时限:七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城镇管理监察队工作人员,(电话:0743—771991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城镇管理监察队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批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即时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建设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建设局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应当告知利益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两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建设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报请建设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求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两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城镇管理监察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批项目承办人制作审批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请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三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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