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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31

审批事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审批对象:拟申请特殊车辆的单位或个人

设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101国务院第198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审批条件:(一)特殊车辆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特殊车辆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军用车辆执行任务时可不受以上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城市桥梁)申请时应提下列资料:

1、特殊车辆的实际吨位。

2、公安交通部门指定的行驶时间及路线。

3、军用车辆相关保护措施的方案。

审批时限:七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城镇管理监察队工作人员,(电话:0743771991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城镇管理监察队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批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即时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建设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建设局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应当告知利益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两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建设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报请建设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求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三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城镇管理监察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批项目承办人制作审批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请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两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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