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批事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审批对象:拟申请特殊车辆的单位或个人
设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国务院第198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审批条件:(一)特殊车辆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特殊车辆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三)军用车辆执行任务时可不受以上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城市桥梁)申请时应提下列资料:
1、特殊车辆的实际吨位。
2、公安交通部门指定的行驶时间及路线。
3、军用车辆相关保护措施的方案。
审批时限:七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城镇管理监察队工作人员,(电话:0743—771991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队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城镇管理监察队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批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即时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建设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建设局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应当告知利益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两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建设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报请建设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求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三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城镇管理监察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批项目承办人制作审批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请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两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