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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责 (1)调查了解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上级有关农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并向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2)了解督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农业面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3)承办农业方面的议案,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4)对“一府两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有关农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进行调查了解,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和报告。 (5)承办有关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人民代表进行的视察,并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6)按照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要求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报告,受理和督办农业方面的来信来访。 (7)听取农业方面行政部门执行专题汇报,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8)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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