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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责 (1)调查了解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上级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必须时想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2)了解和督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必要时向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3)承办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议案,并向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4)对“一府两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有关教科文卫方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进行调查了解,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和报告。 (5)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对某一方面的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并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6)围绕人大常委会例会的一体,进行会前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 (7)联系教科文卫方面的人的代表,并听他们对有关方面工作的意见。 (8)根据需要,随时听取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行政部门执法上级法律、法规和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必要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9)办理领导交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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