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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工作中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文章来源:保靖县检察院 文章作者:张慧 发布时间:2006-08-28

在检察工作中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中央作出的重大部署,对于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检察工作的指导地位,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检察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广大检察干警,要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和核心内容
        (一)法治的概念
        自从国家出现特别是统治者强调或者利用成文习惯、典律、规章来控制、约束其社会成员的行为后,法治就成为了一个永恒的课题。对于法治的概念的理解,至少包括四种含义:其一,法治是指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二,法治是一种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上形成的良好的法律秩序。其三,法治是一种内在价值取向的法治理念。其四,法治是一种治国的制度体系。概而言之,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上的统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我们所说的法治,应当是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的统一体。长期以来,经常将“法治”和“法制”两个概念混用。“法治”则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是一个崇高的民主目标与动态的法制建设相结合的过程,是取代人治后的社会文明成就。而“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仅指以法律为核心的整个国家生活的规范系统,它可以产生于社会制度之中,并且其有良莠之分,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前者是一种治国模式,后者只是一种治国的手段;前者赋予法律至上的地位,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范,依法行使权力、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有特殊的权力存在;后者仅仅要求建立一定的法律制度,用法律制度来为统治者服务,是法律之上存在着更高的权力,有时往往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如个人专制或者少数人的统治。
        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一定的法治理念由一定的社会历史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所决定,一旦形成,便固化于人们的思想之中,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另一方面,法治理念与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法治行为是内因和外部表现的关系。有什么样的法治理想、信念和观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时期确保检察机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理念”实际上就是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就行为层面看,任何一种正确的行为都必须有具体的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的指导,检察工作同样只有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价值观念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才能更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 
        当前在法治理念方面逐渐形成两种不良倾向:一种倾向是强调法治理念的西方化,片面崇拜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缺少政治鉴别力,在司法实践中简单套用西方的“法律术语”,造成司法思想和司法活动的混乱;另一种倾向是模糊处理我国的法治理念。对于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定位不清,不谈理念或很少谈理念,凭感觉来解决司法中的问题。这两种认识在实践中都是有害的。从法律的产生发展来看,法律是一个民族生活与精神的写照,一个民族的法治就是这个民族所选择的社会生活调控方式。法学家创造的只是法治的理论,即对秩序形成的正当化,是否能够适合一个国家与民族的发展还需要与具体的国情、民意紧密结合起来。前一种倾向忽视了一些理念孕育的土壤是西方而非中国,脱离了中国国情。中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种体制决定了中国司法的性质和结构,也决定了中国司法的发展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法律制度,中国的法治理念必须和中国的政治体制保持高度的统一和协调。后一种倾向则由于缺乏具体的思想和理念的指导,极易陷入人云亦云、不知所措的状态之中,导致实践中的随意性。
        司法工作具有强烈的政治性,把司法工作与政治体制和政策割裂开来,就会使司法工作陷入迷途,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则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意用正确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统一全体检察人员的司法思想,牢牢掌握检察工作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从根本上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概括与发展,是我们党系列法治理论的升华与体现,深入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广大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深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我们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推动检察事业的长足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时期检察机关坚持执法为民的宗旨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同时又处于“矛盾凸显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存在非常有利的条件,又面临着繁重的任务和压力。在新的形势下,党和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尤其是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工作的司法理念、司法能力面临着新的、重大的历史考验。当前检察工作的主要矛盾是相对滞后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需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检察工作进行准确功能定位指明了方向。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回应和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进一步揭示了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宗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检察工作必须体现“执法为民”的一面,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突出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只有坚持执法为民宗旨,我们才能理解为何要文明司法,为何要平等待人,人永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诉讼过程亦同样如此。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广大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准确理解执法为民的内涵,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用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努力克服在司法功能认识上的“万能主义”和“消极主义”,通过办案来维护社会正义,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时期检察机关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大局
        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后,我国司法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与关注,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一些正确的法治理念有效地指导了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两种极端倾向,一种是只注重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的倾向,认为司法就是案件问题、法律关系问题,检察工作属于纯粹业务工作,只要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就足够了,不需要考虑其他的因素;另一种则是当前要注重社会效果多于法律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统一。
        检察工作服务于大局,从根本上讲就是服务于政治。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既是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也是检察工作的根本目的,因为改革、发展、稳定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检察工作公正执法、服务大局的职能在任何国家都有体现,因为改革、发展、稳定需要正常的秩序,可以说,秩序是每一个国家和司法机关都要维护和追求的首要价值,司法行使的也是一种服务职能,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就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服务大局。检察机关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始终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这是由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我们所处的是一个经济尚不发达、群众法律意识不强、传统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的社会,由于体制转型和利益格局调整,国家的法律、政策也处在一个调整、完善期。这种国情、社情、民情决定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不能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必须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必须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和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司法形式与司法目的的一致性。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教育和培养广大检察官拥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胸怀大局,了解大局,掌握大局,自觉把检察工作放到大局中去,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
        (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时期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当前检察机关队伍的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还存在一些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些检察官在忠诚法律、崇尚法治方面做得还不够,司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突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仍然任重道远,司法的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应当看到,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检察官的司法理念出现偏差直接有关。没有正确的法治理念,再好的制度和程序规范在检察工作中也会被扭曲。西方法谚云:检察官的人格是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中国古语说“徒法不足以自行”,这都说明人在法治中的作用,只有一支能以正确的理念和价值观、职业道德观为指导的检察队伍,才能保证法治的实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的要求,为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标杆。检察机关承担的任务繁重而光荣,要时刻权衡政策与法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改革与发展、严肃执法与执法为民等诸多的关系,就要求检察官除了精通法学专业知识和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丰富的社会阅历等条件外,还要具备强烈的政治意识。检察官的行为规范更多与国家权力相联系,在我国,检察机关和政治联系非常紧密,检察官职业道德具有浓厚的政治性,为政权服务的特性明显。同时,检察官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检察官的办案行为涉及到或者约束到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检察官比其他职业涉及的利益更加重大。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广大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做好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同时,也促使广大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检察工作,崇尚法律,维护法治,努力形成一支具有正确政治观、执法公正观、办案效率观、职业廉洁观的检察队伍。  
        三、在检察工作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几点建议
        (一)要胸怀全局、服务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服从、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始终是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当前,我县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县委都对“十一五”期间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我们将在新的发展起点上向新的目标迈进,逐步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生活富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倍努力地做好检察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保障,这是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官都要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促进和谐长治建设上下功夫,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努力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本领。要坚持把履行法律职能作为检察机关服务第一要务的基本途径,依法准确、有力地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坚决纠正各种诉讼违法行为,全面发挥检察机关在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公平正义中的职能作用,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二)要牢记宗旨、执法为民。检察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检察机关的任务执法活动都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观念,认真贯彻落实“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政法工作指导方针,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维护好、实现好、保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做到相信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下功夫,既要强化追诉犯罪的职能,保护好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民主权利,又要强化保障人权的职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体察群众疾苦,热忱为群众排忧解难,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满腔热情地办理好检察环节的涉法上访案件,及时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为人民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要不断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坚决防止粗暴执法、侵犯人权等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耍特权、逞威风、“冷、硬、横、推”等伤害群众感情的现象,树立起检察机关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努力做到人民检察为人民。
        (三)要恪尽职守、公正执法。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人民检察官的天职。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要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呼声,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自觉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能力。要以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好各项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纠正各种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做国家法律的忠实守护者。要强化公正执法的意识,模范执行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保护各类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规范执法活动,提高执法质量,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公正地办理每一起案件,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刻苦钻研检察业务知识,加强岗位练兵和实战锻炼,学习新知识、增长新才干、掌握新本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技能,更好地担负起法律监督的重任。
        (四)要从严治检、廉洁自律。检察机关要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要始终把政治建检放在首位,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检察干警,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检察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牢固树立与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执法观念;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努力使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廉政勤政、团结协调的坚强领导集体;要坚持从严治检,不断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认真落实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措施,切实解决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不断加强道德修养,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常修为检之道,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经得住考验,顶得住歪风,抗得住诱惑,执法如山,清廉如水,进一步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五)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增强党的观念,把服从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统一起来,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统一起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检察机关得到贯彻实施;二是坚持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党委反映,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开展各项检察工作;三是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推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四是认真执行上级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要在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后勤保障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严格执行上级检察院的各项规定,做到检令畅通、令行禁止。
(保靖县检察院  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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