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则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确保发生疫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疾病的危害,保障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外销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适应范围
重大动物疫病是指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其它一类动物疫病,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人兽共患病。本预案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而制定,其它重大动物疫病参照本预案执行。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
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通力协作,保持高效有序的工作状态。
(二)分级控制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发生的毒型,发病动物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级启动应急方案,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控制扑灭效果。
(三)分区警戒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流行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实行分区(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警戒,实施相应的紧急控制措施,以迅速控制疫情蔓延。
(四)综合防制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各级各部门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实行综合防治,按照本预案规定,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组织指挥系统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县人民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分管农业副县长任指挥长,人武部、畜牧、发改、监察、财政、公安、工商、交通、卫生、商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领导成员,统一指挥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水产局,县政府有关部门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统一指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和分析国际、国内、省内、州内、县内疫情及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并按规定上报疫情,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传达落实上级领导紧急扑疫指示;组织调拨紧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部门职责
县畜牧水产局:研究拟定全县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制定技术对策。负责疫情确认,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高致病的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灭源、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预防和扑疫技术指导。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的管理。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及防疫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防疫人员。负责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防疫监督、交通检查、疫情监测、检疫检验、预防控制、技术贮备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县财政局: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和县级财力情况,将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负责及时向国家、省、州申报重大动物疫病防制经费。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的及时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根据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需要,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运输监管、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时正常工作秩序和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疫情发生时封锁哨卡的设站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本系统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等场所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场管理,配合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市场环节监督工作。督促定点屠宰场、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履行凭免疫标识,动物防疫义务和产地检疫证明收购屠宰动物,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主动、及时报告动物疫情。
县工商局:配合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加强畜禽交易市场、农产品贸易市场的畜禽及其产品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严禁染疫动物和病害肉品上市;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协助地方政府关闭、封锁市场,协助扑疫工作。
县交通局: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设立协调工作。疫区封锁时,负责协调水路、公路封锁哨卡的设立;配合做好扑疫工作,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
县监察局:负责协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发生疫情时封锁哨卡的设立和管理工作,重大动物疫病行政责任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受威胁区人群的保护,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可疑病例鉴别诊断和疫情测报;协助扑疫工作。
(十)县人武部:负责支持配合地方扑疫工作。
第三部分 疫情确认与报告
一、疫情的确认
(一)牲畜口蹄疫的确认
牲畜口蹄疫由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确认为牲畜口蹄疫:
1.年度内新发疫区,由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采样送州级以上实验室诊断,检测到口蹄疫病原的。
2.老疫区,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传播快,经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两名兽医师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诊断为口蹄疫病畜的。
3.发生可疑口蹄疫新毒型疫情时,由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采样送国家指定的口蹄疫实验室检测新型毒株存在的。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由省级以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
1 、禽群中分离到H5、H7 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分离到其它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
2 、未免疫的禽群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阳性。
3、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检测为阳性的。
4 、发生可疑疫情时,由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采样送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未免禽血清学阳性或已免禽分离到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的。
二、疫情报告
(一)疫情报告义务。疫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24 小时值班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立即通报同级卫生部门。当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派员赴现场进行诊断或采样送检,疫情确认后提出处理方案,采取防疫措施。
(二)疫情报告形式。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应按农业部疫情报告有关规定及省有关补充规定,以最快通讯方式层层上报疫情。
(三)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政村)、发病畜禽的种类和品种、日龄、发病和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殖场(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进行疫情确认后,应于4 个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疫情控制
一、疫情的分级
根据疫情发生范围和发病动物数量,将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疫情的划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划为一级疫情:
1、10 日内,同时有10个以上乡(镇)发生口蹄疫情或染疫牲畜200头以上;
2、10 日内,同时有10个以上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染疫禽1000 羽以上;
3、30 日内,同时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口蹄疫疫情或染疫牲畜在500头以上的。
4、30 日内,同时有20 个以上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染疫禽2000 羽以上;
5、在县内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新毒型被国家、省宣布为重度流行区等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二级疫情的划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划为二级疫情。
1、10 日内,同时有4 个以上乡(镇)、20 个以上行政村发生口蹄疫疫情,或染疫牲畜100头以上;
2、10日内,同时有2 个以上乡(镇)10个以上行政村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染疫禽500 羽以上;
3、30 日内,同时有1/3以上乡(镇)发生口蹄疫疫情,或染疫牲畜1000 头以上;
4、30 日内,同时有3 个以上乡(镇)、15 个以上行政村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染疫禽1000 羽以上;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三级疫情的划分。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零星发生,染疫畜禽数量较少或在边远、交通落后的山区局部流行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的,划为三级疫情。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反应
三级疫情启动县级应急预案;二级疫情启动州、县两级应急预案;一级疫情启动省、州、县三级应急预案。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1、发生三级重大动物疫情时,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提出启动三级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并按规定上报疫情。
2、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县长办公会或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组织和部署控制、扑灭疫情的有关事项对策,落实紧急防疫经费,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3、县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安排专人24 小时值班,限制或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移动。
4、迅速组织动物防疫人员紧急免疫注射,按从外到内,从受威胁区到疫区顺序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疫区内未染疫动物紧急免疫注射,建立免疫带。
5、紧急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彻底扑杀,对扑杀的动物及排泄物、污染物采取深埋和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6、选用有效消毒剂,对发病动物污染的环境、器具等物品进行全面彻底消毒。
7、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加强检疫、监督及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8、安全区进入戒备状态,通报和监测疫情,开展免疫注射,加强检疫监督,禁止从疫区、受威胁区调入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
9、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10、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紧急调运疫苗和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并密切注视疫情发生、控制、扑灭动态。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1、发生二级重大动物疫情时,州、县两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提出启动二级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建议,分别报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同时将疫情报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2、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分别召开州、县(市)长办公会议或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领导成员会议,通报情况,决策部署疫情控制工作,落实紧急防疫经费,分析研究可能出现的重大疫情及应对措施,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3、州、县两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成工作组,进驻疫情严重地区,现场组织、指导、督促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县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安排专人24 小时值班,限制或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移动。
5、开展紧急免疫注射。按从外到内,从受威胁区到疫区顺序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疫区内未染疫动物紧急免疫注射,建立免疫带。
6、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彻底扑杀,对扑杀的动物及排泄物、污染物采取深埋和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7、选用有效消毒剂,对发病动物污染的环境、器具等物品进行全面彻底消毒。
8、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加强检疫、监督及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9、安全区进入戒备状态,通报和监测疫情,开展免疫注射,加强检疫监督,禁止从疫区、受威胁区调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动物遗传物质。
10、州、县两级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配合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疫工作。
11、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紧急调运防疫物资,下发疫区各地。并收集汇总疫情动态、扑疫进展情况,及时向州、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毗邻县。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l、发生一级重大动物疫情时,州、县两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派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提出启动一级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建议,报州人民政府和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2、州、县两级人民政府紧急召开政府办公会议或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领导成员会议,通报疫情,决策和部署疫情控制工作,落实紧急防疫经费,启动一级疫情应急预案。
3、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和县级领导分组带队,进驻重疫区,现场组织、指导、督促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限制或停止疫区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移动。
5、开展紧急免疫注射,按从外到内,从受威胁区到疫区顺序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疫区内未染疫动物紧急免疫注射,建立免疫带。
6、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彻底扑杀,对扑杀的动物及排泄物、污染物采取深埋和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7、选用有效消毒剂,对发病动物污染的环境、器具等物品进行全面彻底消毒。
8、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加强检疫、监督及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9、安全区进入戒备状态,通报和监测疫情,开展免疫注射,加强检疫监督,禁止从疫区、受威胁区调入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
10、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密切配合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11、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按照县长办公会议部署,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紧急调拨资金、调集人员,并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疫情控制措施,扑灭疫情。
12、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紧急调拨防疫物质,及时掌握疫情态势和扑疫进展情况,并向全县通报;报告并请求省、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紧急支援防疫经费和物资。
第五部分 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免受水旱风等自然灾害的区域。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具等。
二、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包括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所需资金以及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工作经费。
三、技术保障
县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完善仪器装备,负责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监测和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四、人员保障
(一)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处理预备队。
(二)县内组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疫病诊断、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技术决策建议。
第六部分 责任追究
执行本方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诱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病的;对不按规定进行封锁、销售、运输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对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对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扑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部分 其它事项
一、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部门职责作好实施预案的工作。
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作出的规定等。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一)行政领导:县、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
(二)兽医专业人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三)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四)公安或武警人员;
(五)卫生防疫人员(人兽共患病发生时);
(六)其他方面人员。
二、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的划分和管理;
3 、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
5 、封锁哨卡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 、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知识。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有关知识。
三、任务
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按照县人民政府部署和扑疫要求,分为疫情排查、免疫督导、扑杀处理、封锁消毒,执法办案、物资保障、宣传教育等扑疫工作小组,进驻疫区现场,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全面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附件2 :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安全区划分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一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动物流行病学、畜牧业类型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半径5—30 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在确定受威胁区边界时,疫病暴发时的风速、风向、相对湿度、气温、光照、地貌特征、规模养殖场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都需全面考虑。
四、安全区
安全区指在受威胁区已建立免疫隔离带情况下,在受威胁区边界外的区域或毗邻县(市)。
附件3:封 锁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快速确认疫情,科学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12 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严格封锁疫区,对疫点、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 、严禁人、易感动物、车辆的进出和易感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在动物防疫处理预备队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禽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l、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检疫消毒哨卡,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24 小时值班,禁止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事先必须通过所在地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批准,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 、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 、对易感动物加强检疫、监督和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四、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全部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完成后,染疫动物产品全部按规定处理,污染的环境及器具进行全面彻底消毒,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全面紧急免疫注射,最后一头(羽)发病动物扑杀、经过两个以上潜伏期后没有新病例发生,经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向发布封锁令的县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农业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附件4:消 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有效的(详见附件5);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范围及方式
(一)动物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二)动物饲养场圈舍、场地,采取消毒液冲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动物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动物粪便,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污水处理,应设立污水处理池,污水经处理池沉淀后,再向水中加入适量消毒药品进行处理;
(六)饲养、管理等人员,采取淋浴、紫外线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七)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采取喷洒的方式消毒;
(八)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九)封锁哨卡消毒,设卡处要用稻草或麻袋设置5米长、3米宽的消毒通道,每4小时喷洒一次药液,保持湿润,对过往车辆下部轮胎进行消毒,车辆上部、内外采取喷洒方式消毒。
附件5: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
(一)疫苗
1 、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由县本级储备30万羽份,按实际情况调配。
2 、猪口蹄疫灭活疫苗储备5万头份。
(二)病料采样设备
采样箱、冰瓶各5 个、刀、剪、钳、镊子、试管、玻璃器皿等各20 套件。
(三)消毒药品
氯制剂、碘制剂各30 件,烧碱各0.2 吨。
(四)常用消毒设备
1 、高压消毒机2台、轻便消毒器各5个。
2 、消毒容器规格:50升。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各100 套。
二、管理办法
(一)应急物资储备于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控制物资储备库。
(二)应急物资储备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县指挥部统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
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附件6: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全面依照国标GB16548一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