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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项目审批程序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4-04-11


(1)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审批程序
(2)外商独资企业审批程序

 

(3)对外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审批程序
说明:
1、申请书原件内容应包括:中外双方名称、合同号码、合同签署日期、合同期限、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总值、出口总值;如属对外加工装配,应写清工缴费单价及工缴费总额。如是补偿贸易则应写清返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返销期限。
2、合同总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补偿贸易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其审批件。
3、说明:★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资料○为内资企业提交资料△ 在省外经贸厅领取

(4) 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的申办程序
我国境外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及经济团体、经济组
织均可向省外经贸厅申请在湖南设立其常驻代表机构。办理手续需提交如下证件、资料: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该公司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香港公司需提供注册证书和当年的商业登记证),资本信用证明书(对于非营利性的经济团体或组织,可免交),常驻代表的授权书,常驻代表简历,常驻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有关单位的推荐信及双方经济贸易往来文件。经确认后,填写统一格式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延期)或变更申报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和内容变更申报表》,报省外经贸厅审批。申请获批准后,常驻代表应持批准证书件在30天内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再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有关银行开立帐户。

二、外商投资项目申办须知
(1) 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和湖南省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与审批机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分级分类审批。
1、需省级以及省级以上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
(1)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管理和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及相关业务。
(2)凡涉及以下范围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业务,均按原审批程序和渠道上报:
①外商直接投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
②星级以上宾馆、饭店、酒店(包括原有宾馆、饭店、酒店改造上星级)项目,渡假村公寓、写字楼等项目;
③国家明确规定须上报审批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如旅行社、商业零售批发等);
④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项目。
以上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分别报省计委、省外经贸厅审批或按有关规定分别转报国家计委、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涉及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旅游宾馆项目,先报送省旅游局、外经贸厅审查后报省计委,由三委、厅、局联合行文上报国家旅游局、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2、需省级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
(1)市州(含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开发区)、省直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项目;
(2)需要省里综合平衡能源、交通运输、外汇、资金(含境外融资担保)的重点项目;
(3)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经营项目;
(4)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
(5)在不涉及进口设备、设施和有关建筑材料的前提下,二星级以下(含二星级)宾馆、饭店、酒店(包括改造上一、二星级项目)、渡假村、公寓、写字楼等建设项目;
(6)国家和省政府在产业政策中明确限制发展的项目。
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资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经省建设厅审发资质等级证书;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项目须先由国土管理部门审批。
3、由各市州(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享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开发区)、省直主管厅局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
(1)长沙市、岳阳市以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株洲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岳阳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须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项目;
(2)其他市州审批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不须报省和国家审批项目;
(3)省直属单位、企业兴办的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合资、合作、补偿贸易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直主管厅局负责审批;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厅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4)凡市州(含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开发区)、省直主管厅局审批的项目,均需在审批后20天内报省计委、省外经贸厅备案,涉及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省经贸委备案。
(2)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规定是: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 (万美元) 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 比例 注册资本最低额 (万美元)
300及300以下 300至1000 1000以上至3000 3000以上 7/10(70%) 1/2(50%) 2/5(40%) 1/3(33%) >210 >500 >1200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企业均需按上述比例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按该比例规定执行的,需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工商局批准。
(3) 出资形式
1、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2、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获得的税后人民币利润;
3、机器设备、原材料、其他物料;
4、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规定所开发的土地及其拥有所有权的附着物、建筑物;
5、工业产权和专用技术。
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
(1) 工商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分两步:一是立项之后,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二是在合同章程被批准后办理开业登记。
1、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投资人名称或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 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 合同(3) 、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4) 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5)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 董事会名(7) 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8) 、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照片;
(9) 住所证明;
(10) 名(11) 称登记的全套材料;
(12)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材料一份,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原件。
(2) 税务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独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相关文件、营业执照、全国统一代码证书、企业有关合同、章程、协议副本、银行基本帐户卡、企业法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税务部门领取)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生产、经营期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持原有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3) 财政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工商执照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手续(法定地址在长沙且中方单位为中央、部队、省属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向省财政厅办理)。
办理财政登记须提交以下文件:
(1) 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
(2) 工商营业执照;
(3) 企业的合同;
(4)章程副本;
(5) 经董事会讨论同;
(6) 意的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7) 企业财务人员符合上岗条件的有效证明;
按上述规定办完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财政部门签发财政登记证及其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如迁移法定地址、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延长合同期限或更换财会人员,应持有关文件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补充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持有关文件向财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4) 办理“自理报关注册登记”
一、请提交下列资料:
1、自营进出口企业,提交:
(1) 外经贸部对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复;
(2) 原件及复印件;
(3) 批准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4) 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5) 企业章程;
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提交:
(1) 经贸部、省(市)外经贸厅对合同、章程的批复 原件及复印件;
(2) 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 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章程、合同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2、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98年前为《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国家外经贸部门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财务制度;
4、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帐簿设置情况(包括固定资产、存货、销售等科目的总帐及明细帐);
5、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和财务经办人员简历资料;
6、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两寸免冠照片及联系电话;
7、法人代表手写签名章印模,规格5×2厘米;
二、请填好下列表格:
1、《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表》;
2、《企业情况登记表》;
3、《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报关专用章统一安排刻制;
四、缴纳注册登记手续费人民币15元;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发给《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5) 海关减免税备(6) 案登记
请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批准证书复印件;
3、《项目确认书》正本;
4、企业合同及章程的批复(独资企业免交合同)复印件;
5、验资报告正本及复印件;
(7) 办理“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
请提供下列资料:
1、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承接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
3、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加工生产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5、加工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颁发,1998年以前为《企业法人代码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两寸照片及联系电话;
请填好下列表格:
1、《企业情况登记表》
2、《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企业如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已在海关登记内容以及注销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8) 外汇登记
A、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提示
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
批复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领取了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以后到外汇局或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均需出示此证。
申报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及其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
4、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6、补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应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天内办理。
2、企业经营范围,须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注册。
3、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上注明有关合营各方出资方式、比例。
4、每年应按期参加联合年检。
B、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开立、变更和注销提示
资本金帐户是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的一种外汇帐户。它的收入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双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已经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到工商管理部门领取或正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申报材料
A、开户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3、合资合作合同、章程。
B、帐户变更和注销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变更事项及其原因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
3、退回原开户核准件企业联、银行联(如银行已归档,不能退回,则应在帐户变更后补交撤户证明);
4、企业增资或减资,还应提交银行近期对帐单、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外经贸部门批复文件等;
5、企业如以其外债转增资,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外债注销证明及其外债专户银行盖章的最近5个工作日余额对帐单。
注意事项
1、资本金帐户贷方累计发生额等于注册资本金中的现汇出资部分。
2、由资本金产生的利息自动转存,不必调高资本金帐户的最高限额。
3、企业增资,应申请变更资本金帐户,以相应调整其资本金帐户最高限额。
4、外资非法人合作企业、合作项目的帐户比照资本金帐户办理。
5、注销时,帐户内的余额经外汇局批准结汇或划转到其他外汇帐户。
6、如申请开立境外帐户,须提供境外银行的资信证明。
C、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境内再投资提示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应事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文件的批准证书。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企业应持外汇局出具的外方所得再投资证明办理工商注册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申报材料
a、利润再投资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原件(复印件留底),投资方董事会有关利润处置方案的决议原件(复印件留底);
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产生利润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拟再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资合同或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7、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验后返还);
8、产生利润企业和拟再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B、清算、股权转让和先行回收投资所得再投资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2、能够证明外商在原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合法出资(原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验资报告等)的材料;
3、拟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
4、如果清算、股权转让和先行回收投资所得是外汇,还应提供原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同意外汇划转的核准件。
C、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增资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2、企业董事会关于增资的决议、修改后的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以两项基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批复;
4、增资前企业的验资报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如已先行变更,持变更后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
5、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所得税完税凭证。
注意事项
1、未完税利润不得用于再投资。
2、未分配利润不得用于再投资。
3、对于投资者未按合同、章程缴足资本的企业,其实现的利润不能用于补缴投资者未缴足的资本,投资者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必须由投资者投入。
4、企业用储备基金和发展基金再投资只能用于本企业注册资本增资。
5、外方所得人民币和外汇权益境内再投资证明由权益产生地的外汇局出具。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由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证明。
6、可用于再投资的外方所得包括:已经分配给外方且尚未汇出的人民币和外汇税后利润;外方清算、撤资、转股所得合法的人民币和外汇及设备;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和外汇。
(9) 出入境检验检疫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应将一套完整的资料(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可行性报告等文件复印件)送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资企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同时办理进口设备备案登记,并领取《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资企业登记证》,以便今后对企业之检验检疫事项进行依法管理。
(10)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省外经贸厅核发的
批准证书后,持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中外双方提供资本金证明(含财产明细表及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文件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按财务隶属关系到相应的财政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1) 环保登记
凡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以下程序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建设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须填报《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表》,报批准立项机关的同级环保部门签署意见,纳入项目建设书,作为立项依据。
2、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须向批准立项机关的同级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3、项目竣工作,建设单位须向原审批的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4、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正式投产或使用时,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

税收规定
为统一税制,公平税赋,改善投资环境,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规定作了新的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还应适用以下暂行条例:
1、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3、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八月六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九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5、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一年八月八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6、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一年九月十三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7、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零年四月三日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
税收优惠政策
1、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二免三减”)。
2、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湖南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5、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6、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市、州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如果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8、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9、在我省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在我省长沙市、岳阳市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长沙市、岳阳市设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长沙市、岳阳市兴办属于:
a、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b、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要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1、从事《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12、外国企业向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以按实列支,经省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缴税所得额。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1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16、从事能源、交通(货运)港口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18、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可以享受国家的“免、抵、退”税收政策(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除外)。
19、外商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20、设在湘西自治州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湘西自治州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外国企业利息租金收入免税。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税。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
23、软件收费不征税。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所包含的与之相关的软件,如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不征营业税。
24、外资融资业务税项扣除。外资金融机构从事融资业务,其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准予从应税营业额中扣除。境内外汇(或人民币)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财税字[1999]183号)
25、城市房地产税:对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购置非营业用房产,暂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26、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十年,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税五年。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原材料基础工业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举办的企业,免征地方税。地方税暂行包括: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湖南省外商鼓励外商投资条例》)
注:1、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以上税收优惠政策中提到的外国投资者或外国合作者均适应台、港、澳、侨投资者或合作者。
出入境管理有关优惠政策
1、在大陆投资贸易或者在“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大陆机
构中任职、被聘用的台湾居民(含随行的配偶、子女)可审发一至五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一般为一至二年有效,对在我省投资超过5年(含5年)或上年度纳税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投资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台商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台商企业驻大陆机构的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随行配偶、子女,可视情在其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内发给三至五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上述企业中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及其随行的家属子女,可发给三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
2、2003年前实行中国的“绿卡”制度。对外籍高级管理和科技人才、投资数额较大的外籍投资者授予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给予持永久居留证件者以免签证入境等优惠待遇。对上述临时入境外籍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每次停留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注,对在华常住,需多次出入境的外籍人员,可同时发给与其《外国人居留证》有效期相同的多次返回签证。
3、方便华侨、香港、澳门居民在湘居留。对入境来湘投资办厂、学习或购置房屋的华侨、香港、澳门居民(包括随行家属)需居留三个月以上,实行按内地居民居留的同等待遇,不再申请办理《华侨、港澳居民暂住证》。
4、在我省三资企业工作的外省人员,暂住一年以上的,因业务需要需商务出国、商务赴港澳的,可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当地公安机关发函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核查后,依法审批发证。
5、台湾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经批准可来湘定居。
(1)在我省投资并且上年度纳税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投资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
(2)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并由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审核出具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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