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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政策的意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4-04-11


保发〔2004〕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县内外客商在保靖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促进保靖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法规,结合保靖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中所称客商指我县境内外的一切客商。
    第三条    凡来我县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有税收的招商引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除享受国家、省、州优惠政策外,享受本规定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    所有客商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或其他财产采取租赁、承包、收购、兼并联合、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农业、旅游业、高新技术产业、交通、能源、城镇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农田水利设施等项目,尤其鼓励客商“嫁接”改造国有、集体工商企业。
    第五条    外商来我县投资项目,一切手续均可由县政务中心全程代理,实行一站式审批。凡县级有权审批的事项,从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报手续之日起计算,五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项目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六条    投资项目用地,可采取出让、转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者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费用除给足农民外,属省、州明令代缴的从低收取,属县本级留用的免收。工业用地按照保发〔2004〕18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第七条    投资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作价入股联合开发,即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和受益金须用于安置职工)。

第三章    税、费政策

   
    第八条     税收政策
   (一)凡在我县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实行西部开发税收政策。
   (二)对新办工业企业5年内按其每年实际上缴地方财政税收总额的10%予以奖励。
   (三)新办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开业之日起,前3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用于奖励该企业。
   (四)所有项目建设期间税费,由县政务中心按照“一票制”或特事特办的要求进行收取。
    第九条    凡参与我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组、改造、买断企业产权、股权或者兼并企业的,在改制中需要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产权、水电、交通工具、通讯设施过户等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免收其他一切费用。收购、兼并亏损国有、集体企业的,其国有资产价值评估后出售予以优惠,凡企业改制所取得所有收入一律进入县财政,由县财政进行专户管理。
    第十条    对投资兴办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被认定为高科技产业的企业,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挂牌重点保护。

第四章    保障政策

   
    第十一条    成立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有关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协调招商引资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县招商局负责。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制度,以加强对项目的联系、协调和督查。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项目负责人的建议和要求,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依法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
   (一)投资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机构设置、生产经营、职员管理、资金分配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二)招商引资企业的供水、供电、通讯及其他收费,与县内企业同等价格。
   (三)凡在我县投资办厂的外商,其子女优先安排到县内名校就学。
   (四)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和审计,对确需检查和审计的,必须报领导小组同意。违规者,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县优化办进行查处,并在电视台曝光。
   (五)凡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外商,授予保靖县“荣誉市民”称号,其姓名载入《保靖县志》。
    第十三条    创造良好的经营秩序。对新办企业投资在项目审批和建设中发生的问题,按照“谁审批、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维护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及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四条 县财政设立10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年增加资金额度,主要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招商引资奖励、重点招商活动、重大项目推介、队伍建设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凡未涉及到的事项,由县招商局提交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文件、规定,以本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中共保靖县委
           保靖县人民政府
200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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