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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原则 三项制度 ──解读行政许可法之三
针对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中存在的主要症结,行政许可法直接挑战“有权力都要,有责任都推”的旧审批模式,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在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原则的总体思路下,确立了六个原则,即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监督原则。合法原则,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就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便民原则,就是许可过程中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救济原则,是指公民、法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信赖保护原则即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其合法权力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监督原则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对公民、法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该法律同时还确立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行政许可的实施3项制度,从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以及监督与责任环节等方面对行政许可进行了全面规范。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置权只有三个层次的国家机关可以行使: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国务院,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比较混乱、缺乏程序约束以及实施行政许可乱收费等问题,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以及费用等都作了明确规定。针对“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不该准予许可的乱许可或者该许可的又不许可”等行政许可操作中常出现的问题,行政许可法特别确立了行政许可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并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确立了让群众放心的法律责任制度,实行监督、检查、维权、处罚“一条龙”服务。即人们常说的“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