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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实行政务公开 推行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的办法》和《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县以上政府必须建立政务公开服务中心。同时,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实行责任追究。 《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的办法》提出,各级各部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都必须公开。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要求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政府及其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并取消年度单位和行政一把手评先、评模资格。对拒不实行政务公开,失职渎职的;弄虚作假,按规定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的;承诺不兑现,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在政务公开中有打击报复、侵犯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由组织(人事)部门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纪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