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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增强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效
文章来源: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文章作者:田辉 发布时间:2006-12-13

        民事行政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新的矛盾和问题困扰着民行检察工作,也考验着民行检察工作者。笔者从事民行检察工作多年,在工作中发现,基层民行检察工作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因为基层检察机关对民行检察工作的认识或实践上存在误区,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如何增强民行检察工作的实效,笔者认为,应从消除以下几个方面的误区来着手。         
        一、要克服畏难情绪,消除怯于监督审判的误区。实践中有的干警同志认为法院审理民行案件的法官数量多、业务精,监督民行审判难见效。其实,法官因案多人少,不少案件采用独任审判,或由合议庭内一位法官承办,而法官业务水平参差不一,办案时间又紧,更有些法官责任心不强,甚至徇私枉法,因此办案疏漏或错误时有发生。而检察官办案时间相对充裕,并有层层把关。所以,就业务而言,检审双方各有千秋;为公平之求,监督审判尤有必要。检察官应当进一步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克服畏难情绪,积极履行职能,促进民行审判的公正。
        二、要拓展监督内容,消除专门监督审判的误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民行检察工作的范围不能再囿于对生效裁判文书的监督,而应延伸到对一些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如近年愈演愈烈的国有资产流失、行政管理部门非法侵权等现象,民行检察就应将其纳入视野。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或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应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监督其纠正或积极履行职能。对于因不当行政行为或改制不规范等而严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现象,检察机关则可以代表国家支持提起公益诉讼。                     
        三、要丰富工作形式,消除片面强调抗诉的误区。实践中有的干警同志一直把抗诉改判率作为衡量对法院监督成效的最高甚至是唯一标准。其实检验监督成效的标准是看案件最终是否得到公正处理,违纪违法者是否受到追究。因此,在肯定抗诉的必要性的同时,对民行审判工作还应因案件不同,根据同级法院落实检察机关意见的情况,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监督。例如,对于影响不大,标的较小或程序瑕疵但不影响实体结论的案件,只要采取检察建议书、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监督能收到实效,即使不抗诉也是成功的。
        四、要加大检察力度,消除效果依赖法院的误区。常有人说,对民行审判监督的效果如何,取决于法院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这种思想不恰当地贬低了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未被采纳的意见虽难以影响具体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但往往会引起审判机关内部的责任追究,至少可收到警示的效果。当然,检察机关对建议书、意见书等也要严格审查提高质量,并建立送达回执制、跟踪问效制,使得非抗诉的监督手段也能制度化、规范化,以保证其运用效果。对确有理由,而法院又拒不自行纠正的案件,则须依法提请抗诉,以法定的刚性手段督促其纠正。 
        五、要居中居公居高,消除片面追求影响的误区。由于偏听偏信,或有“既受理立案就要有(发现和指出错误的)结果”的想法,担心立案后没有“下文”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威信,个别检察官在听取当事人申诉时会先入为主,戴着“有色眼镜”审查案件。少数案件中,民行检察官甚至越俎代庖,积极取证,几乎沦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这使得监督有失公正,而不公正的监督必然收不到预期的效果。这样,不论是不公正的监督对当事人,还是不成功的结果对社会各界所造成的影响,都会有损检察机关的形象。这其实也是一些地方民行检察工作难以打开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 
        六、要转变执法理念,消除监督妨碍稳定的误区。有的干警担心,检察机关的介入会使矛盾复杂化,从而影响稳定。事实上,也确有随着检察机关的介入一方当事人态度趋于强硬的现象。不过这有时是检察官用语失当的结果。只要检察官在思想上确立促公维稳兼顾的理念,不作盲目评价,不为求当事人一时安定而发表没有根据甚至怂恿放任的言论,不作不切实际的承诺,并注意保守案件有关秘密,就可以利用自己特殊的角色优势说服当事人保持客观理智,从而在促进公正的同时维护好社会稳定。
        七、要加强队伍建设,消除民行检察不刚的误区。有的地方视民行检察工作有弹性,业务强、精力旺、敬业精神好的检察官都被优先安排到其他岗位。这直接导致其民行检察工作的弱化。民行检察有其柔性的一面,如办案时间较长,结案形式灵活等,但它更有其刚性,那就是对属于自己监督的法院等国家机关的错误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这是没有丝毫弹性的。民行检察的刚性对检察官的业务和政治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他们必须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对待自身工作,不断更新知识,练就火眼金睛,做到明察秋毫,只有这样,才能使民行检察工作定位更准、效率更高、办案更实、效果更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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