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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县人民政府
保政发〔2008〕4号
保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县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7〕26号)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州政发〔2007〕20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意义与目的
文物是国家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资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充分发挥、整合我县文物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建设,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其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以调查和登录袁吉六等名人故居、湘西苗疆边墙保靖段、明清土司遗址及墓葬和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我县已发现的140多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四方城遗址、魏家寨古城遗址、八部大王庙遗址等20多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主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编制并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工作从2008年1月中旬至2011年12月31日,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8年1月至3月):筹备阶段,主要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开展前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二阶段(2008年3月至2009年12月):成立领导小组,设立普查机构,审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并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全面调查我县不可移动文物及环境的基本情况,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
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编制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与实施
为加强全县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县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本地的普查工作方案,把普查工作列入今后五年政府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参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性质,在人力、信息和设备等方面积极支持和协助文物普查机构开展工作。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属地管理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文物调查、登记工作。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文物普查资料。在普查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让全社会共同关注文物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此次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为确保我县文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县人民政府安排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
六、普查工作要求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质量要求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靖县第三次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齐心协力,认真负责,高质量地完成县域内普查任务。特别是在普查工作中应要充分尊重各地方的民族传统、习俗、信仰,对反映民族团结的重要史迹、遗迹要特别重视,对把握不准的文物点,要及时报县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审议,重大问题要逐级报州、省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审议。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文物 普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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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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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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