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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8-08-25

保靖县人民政府

 

保政函〔2008〕17号 

保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保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保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日

保靖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县人民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和决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工作规则。

  二、保靖县人民政府是保靖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保靖县的国家行政机关。保靖县人民政府向保靖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湘西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政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作用,确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县政府令、决定和各项工作要求的贯彻实施,确保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属部门职责范围的文、会、事不上交;切实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工作实行协商、会商,切忌推诿、扯皮;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增强执行力,推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完成县政府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县政府工作部门各局局长。

  七、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以下称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八、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成员会议。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县政府的全体成员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县长处理并向县长报告。

  九、县长或副县长代表县政府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报告工作;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的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十、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工作。

  十一、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副县长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二、县政府办主任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县政府办工作。受县长、副县长的委托,承担政府某一项具体工作或专项任务。

  十三、县政府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对县政府负责。县监察局在县长和州监察局的双重领导下,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州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五、健全经济调节职能,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发挥比较优势,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和物价稳定。

  十六、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七、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及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八、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建设服务型政府。

  十九、执行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领导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和撤销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不当决定、行政措施。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二十一、编制和执行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外事、监察、民族事务等行政工作。

  二十二、保护国有、集体、私营、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的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权益,保障合法经营自主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二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习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

  二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二十五、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政府工作有关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提案。

  二十六、完成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决策机制

  二十七、县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二十八、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它重要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二十九、县政府的重大决策、人事任免、表彰奖励、行政处分等由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三十、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全县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科学分析论证和政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专家及政府法律顾问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四、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废止、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备案。

  三十五、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人民政府的命令、决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相关规定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三十六、严格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凡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由承办部门领导集体会审后,将案件材料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县长签发。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由承办部门报请县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承办部门或县政府法制办会同承办部门受县长委托负责承办行政复议或出庭应诉。

  三十七、严格依法实施内部行政行为。凡部门报县政府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应将档案材料、处理建议(意见)送县监察局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决定书由县长签发。

  三十八、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和罚缴分离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十九、严格实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县政府应及时按照上级规定于次年1月底前向州政府、县委、县人大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县政府各部门要向县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各乡镇政府于次年1月底前向县政府、同级党委和人大报告依法行政工作。

第六章 行政监督

  四十、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四十一、县政府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十二、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四十三、加强全县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县政府法制办要经常深入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和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严格实施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四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切实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实行信访接待日,要亲自阅批、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四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拓展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渠道,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部署

  四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四十七、县政府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部署下发执行。

  四十八、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督办并适时下发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九、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成员扩大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专项会议制度(会议的组成、召开和任务按保政函〔2007〕22号文件执行)。

  五十、县政府和各部门召开的会议。

从严控制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需乡镇长参加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需分管副乡镇长参加的由分管副县长批准,并报告县政府主要领导。凡由县政府直接召开的会议,由县政府办负责通知并搞好会务组织工作。

  应由部门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以本部门或几个部门名义联合召开,一般不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凡部门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部门草拟通知,经县政府办审核,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再由部门下发。会议可由县政府办或部门主持。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务经费由部门承担。

  五十一、县政府和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控制会议规模,不得超标准使用经费和摊派、转嫁经费负担,借会敛财。

第九章 公文审批报送

  公文审批

  五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处理公文和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公文处理的要求。

  五十三、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按县政府领导的分工呈报县政府领导审批。重大事项和涉及财政支出的事项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

  五十四、上报省、州政府的公文,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各乡镇、各部门上报县政府的公文,由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签发。

  县政府发布命令、决定、人事任免、奖惩和规范性文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通过后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五十五、下发各乡镇、各部门的公文,凡属重大的、综合的、全局性的文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涉及某一单方面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副县长审查后由常务副县长签发。

  五十六、县政府、县政府办制发文件要从严控制,减少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发文,原则上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发文;县政府不转发上级部门文件,凡上级部门联合或单独发文需要贯彻落实的,由县级部门联合或单独转发。县政府办经授权安排布置某一方面的工作,以县政府办名义制发文件,文件中冠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签发。县政府成立各种领导小组的文件,由主管部门起草,县政府办主任或副主任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签发。

  五十七、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制发文件,均按以下程序办理。即:将文件草稿送县政府办秘书科初审及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县政府办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县长、副县长或县政府办主任签发;秘书科编号、打印;拟稿单位校对;秘书科复核、盖章;分发。

  公文报送

  五十八、上报县政府的公文一般不得直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各乡镇、各部门的请示、报告一式三份送县政府办秘书科办理。请示、报告内容属于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部门处理,涉及多部门的问题,相关部门协调会商会签后报县政府。

  五十九、以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评选经计生、综治、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发文。

  六十、严格实行15天办文制度。凡明确提出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如遇县政府领导外出,应及时以电话或电传方式请示,经同意,改送其他在家领导签批。个别紧急事项,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可以电话电传方式会签。

  六十一、除突发事件外,不得以电传形式向县政府、县政府办报送公文。

  六十二、涉及部门全方位工作,需要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的,由部门起草文稿,送县政府办秘书科初审,县政府办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报县政府领导签发,统一交县政府办打印,部门校对分发。若将文稿退回部门修改的,应在7日内修改后送县政府办秘书科,按原办文程序办理。

  六十三、凡由部门代县政府领导起草的发言材料,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审核把关,起草部门应提前5天,先送县政府办综合信息科初审,分管主任审核,再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审定,政府办打印。

  六十四、凡出台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提前15日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前置性审查后,方能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讨论。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承办部门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办秘书科负责报州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章 外出请示报告

  六十五、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请假1天以上,事前向县长报告,县政府办副主任向主任报告。凡离开县境,事前应将外出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通知县政府办秘书科或相关文秘人员,由县政府办及时将情况报告其他领导。

  六十六、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外出2天以上或休假应以书面形式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请假。

  六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在工作日不得集体外出。节假日集体外出休假的,要严密组织,确保安全,并报县长批准。凡在州内考察学习的,由承办单位书面呈报分管县长审批;凡在州外考察学习的,由承办单位书面呈报县长审批。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六十八、县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全县经济、社会、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县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党风廉政等方面知识。县政府领导同志及组成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一季度安排一次。

  六十九、县政府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每年深入基层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七十、县政府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迎送,不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七十一、县政府领导不为乡镇政府、部门和企业的会议、其它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尽量减少县政府领导参加各种表彰会、庆祝会、纪念会、茶话会、迎送宾客和宴请陪餐等礼仪性活动,有关邀请函件、请柬、通知,一律送县政府办统筹安排。

  七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七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领导同意。

  七十四、县政府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五、本规则从二○○八年三月三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管理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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