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JDR-2010-00003
保靖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开展道路交通客运市场秩序整治的
通 告
保政通〔2010〕3号
为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运输环境,建立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道路交通客运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迁陵城区的街道及公路上在7:00—19:00时间段内,严禁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占有效路面停放,需临时停靠的,必须在划定的临时停靠点有序停靠,即停即走。
二、进城办事的小车免费停放在临街临路单位机关大院内。
三、7:00—19:00时间段内,严禁长途大货运车辆进城下货。需进城下货的车辆(含城区内经营店面卖货运货的车辆)须在19:00—次日7:00时间段内按规定上下货。
四、规范县交通局、犀牛潭、艨艟溪三个临时停车场管理,实行车进站、人归点、站管车。泗溪河、碗米坡镇、普戎镇等方向的城乡班线车、面的车、微型车、农用车进入艨艟溪停车场内有序停靠;花垣县、复兴镇、水田镇、阳朝乡等方向的中巴车、城乡班线车、面的车、微型车、农用车进入交通局停车场内有序停靠;长途中巴车(含清水坪和比耳中巴车)进入县汽车站内有序停靠;货运机动车辆(含进城务工农用货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人力板车等)在犀牛潭停车场内有序停靠。
五、规范客运经营管理,依法取缔无证无牌营运车辆。对扰乱客运市场秩序、超范围经营、欺行霸市、宰客甩客、乱票乱价、乱停乱靠、乱班乱线、擅自悬挂自制线路牌的经营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六、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必须检测合格,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类型等级,并按规定到具备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严禁报废、拼装及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投入营运。
七、严禁私家车、非出租汽车、面的车、厢式微型车、农用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车等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活动,否则依法予以处罚。
八、凡城市出租汽车、公交汽车、道路营运车辆等有非法转让、手续不全、拒载、甩客、擅自涨价、不按站牌停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罚。
九、严禁在城区街道及公路沿线违章占道洗车、修车、占道经营。凡在城区街道及公路沿线违章占道洗车、修车的经营业主,不论有无经营许可手续均须在10月21日前自行搬迁至龚家湾加油站以南地段经营,对拒不搬迁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十、县交通、公安、交警、建设、农机、安监、民政、残联、商务、物价、迁陵等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处理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的黑恶势力以及拒绝、妨碍和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本《通告》由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交通 秩序 整治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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