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保靖县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保靖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7-28 17:45:48 字体大小:

为推进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在我县有效实施,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试点的通知》(湘财金〔202040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高质量做好“潇湘财银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2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研究起草了《保靖县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1.提出意见和建议,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归纳整理和分析,请尽量如实写明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3.公示时间:2022728日至83

联系人:毛湘辉 联系电话:0743—7830116

地址:保靖县财政局办公室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27日  


保靖县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在我县有效实施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试点的通知》(湘财金〔202040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高质量做好“潇湘财银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214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保靖县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相应贷款统称为“潇湘财银贷”)各项工作。

第三条  风险补偿机制突出市场化原则、积极稳妥原则、税收贡献原则。

第四条   运作机制

(一)运作模式。省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设立风险保证金分别存入合作银行总行(省级分行)指定账户。合作银行原则上按不低于存入信贷风险保证金的5倍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免抵押、低利息的信用贷款。信贷风险保证金每年2月份集中调整一次,根据上年末合作银行发放贷款情况,对放大倍数不足5倍的,相应扣减保证金,对放大倍数超过10倍的,适当补充保证金,年中确有特殊情况可适时进行调整。

(二)参与主体。

1、贷款对象及条件。申报贷款的企业必须为“白名单”内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园区工业企业、其他行业小微企业以及园区外规模以上企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方能申报纳入企业“白名单”:1企业成立1年以上正常运营,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或M级)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2企业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3企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属装备、食品、电子、信息、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制造强省建设重点产业领域20个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军民融合产业,以及新材料、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小巨人企业、股交所挂牌企业等。

2、合作银行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遵偱自愿原则向县财政局申请合作,县财政局根据适度竞争、风险控制能力优先的原则选择不超过3家合作银行。1)有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2有与“潇湘财银贷”相应的信贷产品;3有完备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4能提供简便快捷的信贷服务。

每年2月底前对上年度合作银行贷款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实行末位淘汰,并按照总数不超过3家的原则相应递补新的合作银行。所有合作银行贷款放大倍数全部超过8倍时不予淘汰。对于淘汰前已发放的存量贷款,到期前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到期后展期续贷的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三)贷款用途。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贷款,不得用于住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公司贷款、房地产中介贷款、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不得用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项目,不得支付给与贷款用途无关的个人和企业,不得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一经发现企业有上述不当行为的,由合作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收回贷款。

(四)贷款期限。原则上,贷款期限根据生产周期和现金流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展期、续贷不超过3年。

(五)贷款额度。原则上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小型企业(含园区外规模以上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资金需求、经营管理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六)融资成本。合作银行向贷款企业发放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鼓励银行简化贷款手续,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第五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财政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县科工局、保靖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税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统计局、县茶叶办、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合作银行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统筹负责融资贷款企业资料审查及综合决策工作,审查决策后上报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建立不定期会商制度,适时听取各成员单位开展和落实“潇湘财银贷”有关情况的汇报;对企业贷款无法正常偿还时合作银行发起代偿进行确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单位、专家参加。

第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财政信贷风险保证金的筹集、缴存;负责“潇湘财银贷”工作具体运作和企业“白名单”审核工作;负责工作督查及绩效评价;配合做好贷前审查、贷后管理、贷款追偿工作。

(二)县政府金融办:负责与合作银行及县直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指导、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保靖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前期摸底调查、审核把关,提出所辖行业内企业“白名单”;完善名单企业相关资料,建立名单企业台账信息;配合做好贷前审查、贷后管理、贷款追偿工作。

(四)县科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茶叶办、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对园区外所辖行业的企业进行前期摸底调查、审核把关,提出所辖行业内企业“白名单”;完善名单企业相关资料,建立名单企业台账信息;配合做好贷前审查、贷后管理、贷款追偿工作。

(五)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涉矿企业进行前期摸底调查、审核把关,提出所辖行业内企业“白名单”;完善名单企业相关资料,建立名单企业台账信息;配合做好贷前审查、贷后管理、贷款追偿工作;负责协助提供企业及股东不动产登记信息情况;发生风险后,配合做好企业土地产权处置有关工作。

(六)县统计局:负责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统计认定。

(七)县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税务信用等级及完税证明相关材料。

(八)县发改局:负责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失信企业定期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

(九)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合作银行开展贷款企业未涉及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等贷前审查,并提供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发生风险后的企业贷款追偿。

(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注册登记基本信息。

(十一)相关合作银行:负责做好企业贷前审查,贷款审批发放以及企业贷后风险监测防控,风险发生后及时做好债务追偿等工作。

第七条  企业“白名单”管理。企业“白名单”报送,由县财政部门会同保靖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科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茶叶办、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等单位及合作银行按本细则第四条要求对县内企业进行摸底提出企业“白名单”建议名单,并牵头组织合作银行、税务部门对企业资信进行审核;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企业“白名单”;县财政局将审后的企业“白名单”报送省财政厅(省金交中心)审核公示;公示后的企业“白名单”由县财政局通知企业,并指导“白名单”企业做好平台注册、报表资料上传、提出贷款申请等工作。

第八条  贷前审查。合作银行按照上述原则对发布资金需求的“白名单”企业开展贷前调查,相关部门配合查阅数据、提供相关必要资料。合作银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流程,根据贷前审查调查情况(企业实际资金需求、经营管理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强化风险管控。

第九条  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录入已发放贷款企业的名单和贷款额度、利率等信息,并及时更新。企业从贷款当月开始,每月中小微企业金融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上据实报财务快报等数据,信息平台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合作银行。连续3个月不填报财务快报的企业,取消信贷风险补偿支持,严重违规的实施提前收回贷款、剔除出白名单、限制申请其他财政补助及其他惩罚措施。保靖产业开发区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贷款企业经营状况,督促贷款企业按时上报财务快报,及时掌握合作银行提供的关注提醒类企业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合作银行定期审查、分析报表,产业开发区要加强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在一个合作年度内,当合作银行相应贷款不良率达到5%,暂停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停止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第十条  风险管

(一)建立风险共管机制。合作银行对企业贷款申请受理、资信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实行全过程风险管理。县财政局等单位配合银行机构做好贷前调查,督促合作银行做好贷后管理,做好追偿工作。

(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合作年度内,若合作银行发放贷款总额达到信贷风险保证金总额10倍(含)以上的,贷款损失按照信贷风险保证金、合作银行7:3的比例分担;高于5倍(含5倍)不足10倍的,按6:4的比例分担。对贷款平均利率在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以下的,放大倍数要求可下调至8倍和3倍。

(三)建立业务熔断机制。企业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由合作银行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对企业进行追偿(包括企业资产和所有股东个人资产)。超过60天追偿不到位,或由合作银行、联席会议相关单位共同确认企业贷款无法正常偿还时,由合作银行通过信息平台发起代偿流程,县财政完成审核后按规定比例代偿,并向省财政厅报送代偿说明及县级信贷风险保证金划拨凭证,省级财政按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代偿到位。

(四)建立欠款追偿机制。贷款发生违约风险后,财政局等单位应支持合作银行采取措施向借款人进行追偿。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程序将恶意逃债的贷款企业的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纳入“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失信名单,交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定期通报曝光,依法限制失信人申请财政补助支持。

第十一条   追偿管理。由县政府金融办牵头,财政局、合作银行、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税务局、保靖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科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茶叶办、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组建违约企业追偿小组,开展追偿工作。追偿收入扣除债权处置相关费用后,按风险分担比归还省县信贷风险保证金账户和合作银行。

第十二条  考核管理。县联席会议对各相关单位及合作银行开展建立省县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对合作银行放贷额度、效率、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配备风险保证金及确定贷款业务的主要依据。对联席会议各单位该项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实施细则由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保靖县财政局下发的《保靖县财政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实施细则》(保财金〔20221)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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