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退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与土地复垦的通知
相关矿业权人: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需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须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按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施工,施工务必严格执行按照原设计方案进行,确保施工质量,确保工程按时竣工。竣工完成后提交相关资料,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完成后,我局按照相关规定,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
特此通知。
保靖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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