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棚〔2018〕9号
保靖县棚改项目被征收人:
根据《保靖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保政函〔2017〕4号)规定,被征收人在迁陵城区规划范围内,因征收而购买或调换商品房、安置房、还建房及按规定自建房的,不收取被征收人的办证工本费、契税和县级政府性收费。经县棚改指挥部研究,5月21日起正式启动报销相关税费工作,请符合条件的征收人持本人身份证、不动产登记证、房屋征收协议、相关税费正式发票等证件到棚改办三楼财务室(原发改局办公楼)办理税费报销相关手续,望相互转告。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