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坚决打击销售无标识产品行为

坚决打击销售无标识产品行为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3-04 字体大小:

2020年1月29日下午5时,我局接到州局12315指挥中心交办的张先生举报保靖县某机电经营部高价销售口罩,每包125元后。立即泒出执法人员对保靖县某机电经营部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摆放在门面内的两包共100个口罩正待销售,经检查,该批口罩无任何标识。同日,报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对该经营部销售无标识发布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在新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于2020年1月23日购进无任何标识的一次性无纺布口罩50袋,每袋50个,共计2500个,应付货款5250元,而实付货款5000元。1月29日下午,当事人将该批口罩摆放在某机电经营部门面内以2.5/个元价格销售,除当事人自留自用300个和我局扣押100个口罩外,其余2100个口罩已全部售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我局调查取证,并立即采取措施对已销售的侵权商品予以召回,开立即停止了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我局已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坚决打击售卖无标识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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