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湘西州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9-05-17 字体大小: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湘西自治州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湘西自治州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目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3.2信息报告
  3.3分类处置
  3.4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2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4.3舆论引导
  4.4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记录及总结
  5.2评估分析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人力保障 
  6.3资源保障
  6.4安全保障
  6.5技术储备与保障
  7.责任追究
  7.1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7.2追究机制响应
  7.3责任追究程序
  8.附  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落实防范债务风险的主体责任,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财政金融安全,确保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46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长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的若干意见》(湘发〔2018〕5号)、《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发〔2012〕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性债务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25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30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7〕1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
  政府债务是指地方政府依法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这类债务应全部在债务管理系统中反映。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或者无力履行其他公益性项目融资的偿还责任以及安排的财政支出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3.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3.2  隐性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的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及有关部门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的隐性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隐性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3)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形成的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指地方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到期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州级有关部门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的指导。跨区域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办理。
  1.4.2  积极预防,及时应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快速反应,及时予以应对。
  1.4.3  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坚持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科学决策,妥善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州、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州长龙晓华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向恩明任常务副组长;州政协副主席印钊任副组长;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州纪委副书记、州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国资委、州交通运输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国土资源局、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州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为州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州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由州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州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处置全州区域内的重、特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2.2.2  州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州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州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2.2.3  州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州财政局  归口管理全州政府性债务,承担州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制定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相关信息,承担州债务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州发改委  负责评估州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州审计局  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州政府金融办  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驻州机构和州内各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人民银行湘西州中心支行  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州银监分局  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含州国资委等)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州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州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做好全州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通报州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州、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并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3.2  信息报告
  州级债务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州级债务单位应当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
  3.2.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州级债务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州财政局。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州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州财政局。州财政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同时向州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向其他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3.2.2  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州级债务单位、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隐性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隐性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属于县市、湘西经开区隐性债务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并将报告抄送州财政局;属于州本级隐性债务的,由州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州财政局。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州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州财政局。州财政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同时向州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向其他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3.2.3  报告内容与方式
  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报告方式一般釆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  分类处置
  3.3.1  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政府债务限额由州财政局统一收回。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3.3 隐性债务
  (1)政府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的隐性债务。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土地出让、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隐性债务本息。
  (2)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隐性债务。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以及其他公益性项目融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3)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形成的隐性债务。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土地出让、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隐性债务本息。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州、县市人民政府和湘西经开区管委会。
  3.4.1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
  (1)我州由省人民政府代发行的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州本级或全州2个以上的县市政府(含湘西经开区管委会)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州本级或全州2个以上的县市政府(含湘西经开区管委会)无法履行隐性债务的政府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责任或必要担保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全州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5)州人民政府需要认定为I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
  (1)州本级或全州1个县市政府(含湘西经开区管委会)无法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州本级或全州1个县市政府(含湘西经开区管委会)无法履行隐性债务的政府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责任或必要担保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州本级或县市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隐性债务的政府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责任或必要担保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5)州人民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III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
  (1)州本级或县市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级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隐性债务的政府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责任或必要担保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3)州人民政府需要认定为III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4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
  (1)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隐性债务的政府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责任或必要担保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2)州人民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地方政府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  IV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相关县市、湘西经开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债务风险发生在州级债务单位的,州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州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偌由财政资金偿还的隐性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隐性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隐性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县市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县市、湘西经开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县市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县市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州人民政府报备。
  4.1.2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相关市县、湘西经开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州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县市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州人民政府,并抄送州财政局。
  4.1.3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州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州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持相关县市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化解债务风险。
  (2)县市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3)州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相关县市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4)州人民政府适当扣减Ⅱ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县市、湘西经开区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规模。
  (5)州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督促县市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必要时,由州人民政府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帮助或者接管风险地区财政管理,帮助制定或者组织实施风险地区财政重整计划。
  4.1.4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州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省财政厅报告。
  (2)州人民政府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息有困难的,应当及时请示省人民政府提前调度部分国库资金周转,事后扣回。
  (3)县市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州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4)州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州人民政府通报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县市、湘西经开区名单,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5)州人民政府暂停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县市、湘西经开区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的资格。
  4.2  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非民生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省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省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湘西经开区报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要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
  (6)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市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4.3  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政府或其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4  应急终止
  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地方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地方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分析查找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过程、危害和责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2  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相关地区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地方政府应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2  人力保障
  州、县市及湘西经开区要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关地方政府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6.3  资源保障
  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相关地方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  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7.责任追究
  7.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7.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1)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
  (2)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3)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4)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5)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6)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7)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8)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9)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7.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各县市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1)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直接借入、拖欠或者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政府隐性债务的,或者通过地方有关企事业单位以银行贷款、债券、信托、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融资)租赁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和非法集资等方式举借债务,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的;
  (2)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各类政府基金时,约定政府及其部门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诺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保证社会资本方最低收益,以及通过其他“名股实债”方式融资的;
  (3)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融资、以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建设工程、采取承包方帶资承包方式或者以决(结)算未完成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方式规避政府债务管理的;
  (4)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融资进行抵押、质押以及以售后回租、售后回购等方式变相抵押、质押,或者将非经营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注入企业并要求企业融资的;
  (5)将政府储备土地或者未依法履行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供应程序的土地注入企业并要求企业融资,或者承诺将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并要求企业融资的;
  (6)审批或者开工建设需要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时,未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而导致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
  (7)恶意逃废债务的;
  (8)不如实上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
  (9)其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的情形。
  7.2  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IV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7.3  责任追究程序
  (1)州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县市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对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对债务风险责任进行定性分析,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州人民政府将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县市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
  州财政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州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本预案实施后,州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县市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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