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保靖县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程

保靖县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03 字体大小:
 保靖县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规程

 

为规范我局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工作,保障参保职工利益。根据我州工伤保险以州统筹模式,制定本规程。

一、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支付

参保职工申请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应先在费用收据(发票)上签名,然后将所需材料一并交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支付实行按照金额分级审核、属地支付、定期复核、统一归档的制度。

1、 医疗费用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审核完成后填写《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意见表》、《湘西州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批单》、《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结算单》进行支付,同时将《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意见表》盖章后送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留存。支付完毕后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到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复核、报帐,并将相关资料交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2、 医疗费用金额在1001元以上的,由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填写《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初审意见表》,然后将所有资料传送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完成后填写《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意见表》,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州经办机构审核意见填写《湘西州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批单》、《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结算单》进行支付,同时将《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意见表》盖章后送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留存。支付完毕后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到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帐,并将相关资料交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二、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

参保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护理津贴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葬费、抚恤对象的抚恤金由各县市工伤保险审核并支付。

参保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由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支。

参保职工审领工伤保险待遇应先填写《湘西自治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因工死亡职工抚恤对象在审领抚恤金时应同时填写《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表》),在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后将所付送材料交送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材料齐全后应对其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填写《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或《湘西自治州因工死亡职工待遇审批表》,并将审批表返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经办机构再填写《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结算单》进行支付。支付完毕后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到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复核、报帐,并将相关资料交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需长期领取的待遇实行定期签字、定期支付、定期审查的制度。领取人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年领取待遇,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在每月5—8号实行集中支付,并统一填制《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表》。

三、审报各类工伤保险待遇所要提交的资料

1、 审报工伤医疗费用:

(1)门诊医疗费用。审报门诊医疗费用必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查原件后复印)、工伤职工身份证(查原件后复印)、门诊病历(查原件后复印)、药品处方(报销门诊药费)、检查结果报告书(报销门诊检查费)等材料。属于长期在门诊治疗的还需提交经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同意后所发的《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长期门诊治疗审批单》。

(2)住院医疗费用。审报住院医疗费用必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查原件后复印)、工伤职工身份证(查原件后复印)、门诊病历(查原件后复印)、住院详细清单、住院每日清单、入院及出院病历、长期及临时医嘱、检查结果报告书等材料。属于转院治疗的需提交《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转院治疗审批单》;属于旧伤复发、康复治疗的需提交《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旧伤复发(或康复治疗)审批单》。

2、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所要提交的资料:

(1)参保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必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查原件后复印)、工伤职工身份证(查原件后复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查原件后复印)。

(2)抚恤对象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必需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查原件后复印)、工亡职工身份证(查原件后复印)、申领人身份证或户口(查原件后复印)、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示的生活来源证明。与工亡职工为夫妻关系的需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查原件后复印);属在校就读的需提交所在学校证明。

四、执行依据、待遇领取程序

1、 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药品目录暂按2005年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操作手册》执行;诊疗项目和服务范围目录暂按《湘西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诊疗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州劳医字[2000]05号)执行。

2、 抚恤对象申请领取抚恤金需填《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抚恤对象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签字、盖章。

3、 长期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经办机构应为其填写《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工伤、护理津贴(抚恤金)发放登记表》,并每年对领取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 长期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原则上应由本人定期领取待遇,如有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出具委托协议书,委托对象只能认定为一人。需要变换委托人的需重新出示委托协议书并书面宣布原委托协议书作废。

5、 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所支付的待遇严格审查、把关,如经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发现有错支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人应负责追回或补齐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6、 参保职工报销工伤医疗费用后,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科凭《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结算单》第三联及《湘西州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批单》做备查帐;业务科留《湘西州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批单》及《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意见表》存档。

7、工伤待遇领取为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抚恤对象本人,递交办理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8、参保职工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科凭《湘西自治州工伤保险结算单》第三联及《湘西州工伤保险工伤待(因工死亡)遇审批单》做备查帐;业务科留《湘西州工伤保险工伤待(因工死亡)遇审批单》及《湘西自治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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