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保靖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政策及精准脱贫医疗救助帮扶政策
2018年度保靖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政策及精准脱贫医疗救助帮扶政策
保靖医保局 7月17日 关注我们!
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政策依据
2018年度保靖县城乡居民医保按照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州政发〔2017〕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住院起付标准及补偿比例
1、住院起付标准
州内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为1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州民族中医院为700元,州人民医院为10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住院起付标准为同级医疗机构首次起付标准的50%,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
2、住院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在州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和州民族中医院为75%;三级医疗机构为60%。
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相应减半,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3、省级28家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按湘人社发〔2016〕88号文件执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50%。
4、州内非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50%;州内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70%;省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50%。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种补偿
2018年保靖县参保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种补偿按照州卫计发〔2016〕37号文件及《保靖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办法》(保人社发〔2018〕17号)文件执行。
(四)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补助标准为1600元。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按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五)意外伤害报销政策
发生意外伤害的参保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患者(家属)或医疗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给医保意外伤害经办机构报案(报案电话:0743-7721960)。医保意外伤害经办机构对意外伤害的事件进行勘察及核查,对符合医保政策的按政策给予报销;对不符合医保政策的不给报销。
二、精准脱贫医疗救助帮扶政策
(一)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帮扶对象为全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重特大疾病患者(农村重特大疾病患者是指住院治疗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个人所需负担的含城乡居民医保起付线在内的合规费用超过1万元的普通患者及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0.5万元的低保困难人口),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贫困残疾人。
(二)医疗救助帮扶政策
医疗救助帮扶对象通过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扶贫特患保、医疗机构减免、民政医疗救助及财政兜底等方式,使其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80%。
(三)大病保险政策
2018年度大病保险政策按照州人社发〔2018〕31号文件执行。
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金额30万元。
2、对普通参保人员和低保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累计分别超过1万元和0.5万元(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保)以上费用,分四段累计补偿:3万元(含)以内部分分别报销55%、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分别报销65%、7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分别报销75%、80%,15 万元以上部分分别报销85%、90%。
(四)建档立卡户参保补贴政策
按贫困人口确认脱贫时间差别化补贴。补贴标准以个人缴费部分50%为基数。未脱贫年度按个人缴费部分50%补贴。县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拨入贫困人口账户。
1、2014年、2015年脱贫的参照2016年脱贫的补贴标准执行。
2、2016年脱贫的从当年起补贴70%,直至2019年。
3、2017年脱贫的从当年起补贴60%,直至2019年。
4、2018年脱贫的从当年起补贴55%,直至2019年。
5、2019年脱贫的补贴50%。
保靖县医疗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
2018年7月
咨询电话:0743-7718096(办公室)
0743-7727913(审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