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职责
(一)法定行政机关:保靖县财政局
职责:保靖县财政局是保靖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金融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全县财税金融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省、州财政分配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全县财政分配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全县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2.提出财政、金融、预算、税收、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管理等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本县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3.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含政府性基金)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本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4.负责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管理。
5.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6.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管理。
7.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及收益收支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8.负责管理和监督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参与拟订市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10.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防范财政风险;管理本级政府的国内外债务;管理本市利用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协力银行等其他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和基金,负责组织相关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
11.负责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12.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13.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主体名称:保靖县财政稽查大队
职责:承担涉及财政稽查的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
二、主要执法依据和权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主席令第12号)第八十八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主席令第21号,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四)《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工作机制,加强财政监督能力建设,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决算编制情况;
2.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财政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3.国库集中收付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情况;
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5.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6.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五)《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四、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详见附件2
五、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实行双休日制度。
办公地址:保靖县财政局
办公电话:0743—7830116
传真号码:0743—7830723
六、救济途径:
(一)执法监督地址:湖南省保靖县财政局监督股,邮编416500
(二)执法监督电话:0743—7830195
(三)执法监督邮箱bjxjdg@163.com
(四)受理反馈程序:详见附件3
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4
附件:1.保靖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2.保靖县财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3.保靖县财政局受理行政执法监督举报流程图
4.保靖县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