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保靖县财政局 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保靖县财政局 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保靖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2-28 字体大小:


保财乡〔2023〕3号

  


保靖县财政局

  

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


通 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湘西自治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保靖县财政局

2023年6月2日  

  

  

湘西自治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健全补贴资金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各项惠民惠农政策落地见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财政厅等七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湘财市县〔20217号)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由财政安排并直接发放给群众用于生产发展,保障生活、保护生态等方面的补贴、补助、补偿和奖励资金。除社会保障待遇发放及管理等中央、省级另有规定外,新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到人到户资金,原则上应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各项补贴资金申领、审核、分配、发放、监管过程中履行职责和各相关部门(单位)、银行金融机构等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补贴资金管理坚持宜统尽统、一卡统发,公开公平、规范透明,规范管理、集中支付,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拨付下达的责任主体,综合协调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牵头统筹政策和资金整合;建设并维护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系统;依据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信息发放补贴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内循环;择优选择代理银行,并与其进行工作协调、数据传送和资金划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向社会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清单,对补贴资金情况进行公示公开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是补贴政策执行和管理审核的责任主体,负责职责范围内惠民惠农补贴政策落实、宣传、解释以及补贴基础信息采集、汇总、录入、变更、维护等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核补贴发放资料,健全完善补贴底册,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发放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建立健全资金发放管理台账,会同财政部门动态调整补贴政策清单,以及对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代理银行是补贴资金发放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财政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在规定时限内将补贴资金汇入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卡(折);为补贴对象提供补贴资金到账短信提示和存折打印、查询等服务,提供规范准确的项目简称(项目简称由财政部门统一规范);对损坏、遗失“一卡通”卡(折)的,根据相关部门审核出具的证明,及时为补贴对象新开、补办“一卡通”银行卡(折)等;及时向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反馈发放数据清单,对发放失败的补贴资金及时办理支付退票,并告知原因及纠正补发。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凡纳入“一卡通”管理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公示、申报,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流程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内进行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计划或本级年初预算批复后,按各地预算管理规定时间及时下达预算指标。业务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补贴发放要求,采集完善补贴对象相关信息,依据政策和分配方案,编制分户发放花名册。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利用政务公开场所和各种信息平台,公开公示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上报的补贴对象信息、补贴发放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确定的花名册和汇总表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复核后办理支付。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程序性复核,并向代理银行发放补贴数据和资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划转至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同时向补贴对象预留手机发放信息告知。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是惠民惠农资金的会计核算主体,按照日清月结的要求,整理归档相关发放资料和财务资料,做到账账、账表、账册相符,并要求建立健全发放备查资料,并保证资料的一致性;县市财政部门应建立发放资金指标管理和资金发放总台账,做好月末、年终与业务主管部门、代理银行的清算对账工作,维护好发放平台的运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严禁改变补贴资金使用用途,严禁以各种理由扣押享受补贴对象个卡(折),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补贴对象应交的各项费用,严禁无故滞留补贴资金,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虚报冒领,不准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不准降低标准,不准以发展公益事业等名义坐支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各财政、审计、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采取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乡镇(街道、社区)应设立举报电话、网站、信箱等,采取日常监管、抽查检查等方式,对申报、审核、动态管理等方面进行督查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存在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克扣索要、滥用职权、拖延滞留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部门和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责令整改,追缴资金,依法依规从严问责,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湘西自治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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