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湘商回归保靖在行动!保靖县“招商引资十条政策”重磅发布

湘商回归保靖在行动!保靖县“招商引资十条政策”重磅发布

来源:保靖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3-02-07 字体大小: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湘西十周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实施乡村振兴示范等“六大工程”,高质量建设“酉水明珠·黄金茶城·幸福保靖”。1月29日,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保靖县实际情况,发布了《保靖县招商引资十条政策》,全力推动湘商回归和招商引资工作全面发展,吸引和鼓励更多投资者在保靖投资兴业。

一、强化用地保障

(一)土地使用期限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取得,并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依法完善土地出让手续;

(二)对符合县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且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价。允许符合县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企业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低于50%。

二、产业发展支持

(一)符合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达到国家、省、州规定的对应区域投资强度标准的供地项目,在协议约定的对应建设周期内,经考核固定资产资达到0.5亿元—1亿元、1亿元—5亿元、5亿元以上的工业与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娱乐业和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筹项目),分别给予每亩5万元、6万元、10万元的项目建设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标准给予固定资产投入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新引进工业企业三年内实现每年上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5%的比例给予物流成本补贴,累计补贴三年;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积极帮助申报国家、省、州各类项目引导扶持资金。

三、资产投入支持

(一)投资强度、亩均产值和税收达到园区标准的企业,租赁现有厂房实行先缴后补。签约后6个月内投产的企业,给予5年租赁补贴,第1-3年按实缴租金全额补贴,第4-5年减半补贴;

(二)企业先租后购厂房的,若企业5年内购买所租赁资产,按签订租赁合同时评估价购买;5年后购买所租赁资产,按购买时评估价购买;

(三)对工业企业新购置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设备给予设备投资额的10%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以及湖南省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15%的一次性补贴;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中华老字号”、中国质量奖以及进口符合国家鼓励类设备的工业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助。以上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企业搬迁补贴

从外地搬迁至保靖县境内,达到国家、省、州规定的对应区域投资强度标准的投资项目,经核定搬迁的正常生产设备实际价值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2000万元以上的、5000万元以上的、亿元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搬迁补贴。

五、加强资金扶持

(一)固定资产融资补贴。新引进生产性设备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获得县内银行贷款支持的,自放款之日起,给予两年贴息支持,贴息额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产业基金支持。政府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对招商引进的重大投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根据企业成长需求,采取阶段性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股权投资补贴。对县内原有企业引进股权投资或县外引入产业基金的按实际到位金额的4%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稳岗就业补贴。企业吸纳当地脱贫户就业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岗位补贴;鼓励企业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对直接带动村集体经济年增收1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带动一个村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贴。

六、产品进出口补贴

(一)鼓励外贸企业“破零倍增”。对当年实现“破零倍增”的外贸企业,进出口业绩低于1万美元的企业按照进出口业绩20%一次性奖励;进出口业绩在1-100万美元以内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进出口业绩在100万美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二)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进出口业绩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特色农产品不受额度限制)给予奖励,其中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特色农产品、高技术产品、知识密集型服务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6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实体企业业绩回流。由企业总部出口或外地代理公司出口转为县内企业自营出口的,当年进出口业绩达到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除享受进出口奖励政策外,分别一次性奖励5、8、10万元人民币。

七、外商投资及对外投资奖励

在省、州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到位外资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县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按照同等标准奖励。

八、引资人奖励

对协助成功引进符合条件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自然人(非财政拨款的各级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所引进项目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不包括购地投入)并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额的5‰给予奖励,现代农业、文旅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额的3‰给予奖励。引进各类500强企业,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对县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引资人进一步的奖励。

九、综合贡献奖励

给予亿元项目“双入库”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重大项目扶持

对重大招商项目,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实行“一事一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给予扶持。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承诺,除政策原因外8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县的纳税义务。

奖励政策以企业缴纳税收县级可用财力为基数纳入财政预算,除第六、七、八条所列奖励政策外,其他款奖励政策原则上每年奖励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缴纳税收县级可用财力总额,超出部分在企业继续缴纳税收的基础上逐年兑现到位。所有奖励、补贴均为税前资金,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各项优惠政策可综合或单独使用,以合同约定为准,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不同条款或本县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州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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