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之“15个不得”

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之“15个不得”

来源:保靖县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5-03-20 字体大小: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了“15个不得”的禁止性条款,是必须遵守的统计法律底线。

一、领导干部的“4个不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二、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4个不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三、调查对象的“2个不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的“5个不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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