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以上大集体企业未参保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2011]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文件精神,为妥善处理因2016年4月起暂停办理12号文件参保而导致我县部分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不能解决老有所养问题的实际,经多次汇报争取,上级同意我县办理按12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参保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具有我县原城镇户籍,属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经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并有完整的档案资料,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正式职工。
二、参保时间:
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
三、缴费办法:
1、1995年8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满15年的人员,按规定核定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不满15年的,以全省200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满15年工作年限。
2、1995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以全省200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补缴2010年度养老保险费,以全省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996年9月1日至规定退休年龄时的养老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不足五年的,应至少补缴满五年的养老保险费。
3、2011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以全省200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补缴2010年度养老保险费,以全省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995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2011年1月1日后按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参保手续:
参保人填报《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的档案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审批办法:
参保人持上列参保手续到县社保局服务窗口审核,县人社局职工养老保险股复核后,报省社保局审批。
六、参保待遇:
按12号文件参保人员,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并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调整和丧葬抚恤待遇。
保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