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2018年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5项政策简介

2018年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5项政策简介

来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8-02-28 字体大小:

  为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回归《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缓解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供需矛盾,我中心通过深入调研,并征求缴存单位、职工、专家代表意见,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规范和调整了部分贷款政策。

  一、对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20%提高到40% 

  近两年,我中心对第2次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为20%。该政策执行以来,减轻了职工首付款压力,为职工顺利购房提供了支持。但由于职工贷款需求旺盛,加上宽松的政策,中心资金规模又有限,造成了贷款等候现象。为充分满足首次贷款职工需求,避免或减少等候时间,我中心决定提高第2次贷款首付比例,将充足资金用于首次贷款职工。  

  二、可贷额度按职工最长可贷年限和帐户余额确定。 

  (一)职工个人帐户余额、缴存年限是合理确定可贷额度的因素,因此,我中心确定了可贷额度公式: 

  可贷额度=月缴存额×12×最长可贷年限×家庭系数+住房公积金余额 

  "月缴存额"指借款人本人月缴存额; 

  最长可贷年限指借款人自申请贷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家庭系数指借款人单方缴存公积金,系数为1,夫妻双方缴存,系数为1.1 

  住房公积金余额指借款人申请贷款之日,单方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 

  中心审批贷款时,除按上述公式计算外,还会结合首付比例、偿还能力、信用情况等,最终确定借款人实际贷款金额。 

  (二)最高可贷额度和最低可贷额度 

  根据公式计算,可贷额度大于35万元,按35万元确定;可贷额度小于15万元、但偿还能力足够,可贷额度按15万元确定。 

  (三)非公企业员工仍按月缴存额确定可贷额度 

  为继续调动企业建制积极性,支持员工贷款需求,对非公企业员工不受可贷额度公式限制,仍按月缴存额确定可贷额度,即:月缴存额在200-491元之间的,可贷额度为30万元;月缴存额在492元(含)以上的,可贷额度为35万元。 

  三、取消延长还贷时间政策。 

  20133月至今,我中心延长了还贷时间。这项政策虽有利于年龄偏大的职工,但同时加大了贷款资金使用,且与《条例》相抵触。为回归《条例》,故取消该政策。 

  四、取消缴存人(含子女、父母)在我州以外城市购房贷款申请。 

  取消的目的主要是使住房公积金资金在州内使用,支持我州房地产市场,充分满足职工在州内住房消费。另外全国已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职工可以到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五、取消新就业大学生、优秀人才有关优惠政策。 

  我中心从20113月起对新就业大学生、优秀人才实行了优惠的贷款政策。政策执行6年来,对大学生减轻首付款压力、及时得到公积金贷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政策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个月以上即可申请购房贷款、首付比例下浮10%等均不符合住建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规定,因此,中心不再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以上规范和调整政策从201811日起执行。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228日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