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县委统战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人民群众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23号和《湘西自治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州政办发〔2019〕33号)及《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靖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19〕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部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本部在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县委统战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县委统战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整改的意见;
(五)超出本部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县委统战部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提交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
第八条县委统战部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重大执法决定建议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载明审核意见。
第九条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相关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