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关于保靖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

关于保靖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的通知

来源:保靖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5-04-22 字体大小:

保发改价〔2025〕3号

保靖县自来水公司:

为规范我县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县发改局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2〕620号)文件精神,对我县城镇供水(城区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内容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1.调整人口基数。家庭人口基数标准调整为5人。

2.调整水量定额。5人(含5人)之内家庭用户第一阶梯月用水定额调整为18m³(含18m³)以内,第二阶梯月用水定额调整为18m³-27m³(含27m³),第三阶梯月用水定额调整为27m³以上。常住人口超5人的家庭,由家庭用户向保靖县自来水公司申报,保靖县自来水公司按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3.6m³的水量标准对该家庭用户各阶梯的水量定额进行核增。

3.调整基础水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调整为2.78元/m³,第二阶梯调整为4.17元/m³,第三阶梯调整为8.34元/m³,合表用户调整为2.98元/m³。以上供水价格包含水资源费。

原则上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为周期计算(当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为止,全年抄表累计计算),用水量在周期之内可累计、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在供水主管部门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保靖县自来水公司负责保靖县城镇非居民、特种用水的超定额水价收取,非居民用水价格定额内调整为4.17元/m³,超定额在20%(含)以内的调整为6.25元/m³,超定额超过20%不足40%的调整为8.34元/m³,超定额在40%(含)以上的调整为10.42元/m³;特种用水价格定额内调整为11.12元/m³,超定额在20%(含)以内的调整为16.68元/m³,超定额超过20%不足40%的调整为22.24元/m³,超定额在40%(含)以上的调整为27.8元/m³。以上供水价格包含水资源费。

二、城镇供水终端水价

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价外代征,随水征收。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85元/m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2元/m³,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2元/m³;生活垃圾处理费为0.1元/m³。调整后的城镇供水终端水价如下表:

保靖县城镇供水终端水价表

单位:元/m³

用水类别

基础水价(含水资源费)

污水

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

终端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

第一阶梯

2.78

0.85

0.1

3.73

第二阶梯

4.17

0.85

0.1

5.12

第三阶梯

8.34

0.85

0.1

9.29

合表用户

2.98

0.85

0.1

3.93

非居民用水

定额内

4.17

1.2

0.1

5.47

超定额20%以内

6.25

1.2

0.1

7.55

超定额20%-40%(不含)

8.34

1.2

0.1

9.64

超定额40%(含)以上

10.42

1.2

0.1

11.72

特种

用水

定额内

11.12

1.2

0.1

12.42

超定额20%以内

16.68

1.2

0.1

17.98

超定额20%-40%(不含)

22.24

1.2

0.1

23.54

超定额40%(含)以上

27.8

1.2

0.1

29.1

三、其他水价事项

(一)城镇供水三类用水定义: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部队生活用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非营利性托幼机构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执行。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3.特种用水主要指演艺厅、KTV、舞厅、夜总会、酒吧、茶楼(座)、咖啡厅、商务会所、洗浴、美容美发美体等娱乐保健场所用水(含宾馆、酒店等单位内设上述行业用水),洗车及汽车美容行业用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困难群体水费减免政策。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价费优惠政策的特困人群及低保户对象,按每月每户减免5m³用水量的终端水费的政策执行。

(三)消防、环卫、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用水,由政府按年供水量的3%以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与供水企业包干购买。

四、相关要求

(一)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超过基本水价的水费收入,要设立专项资金,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二)县自来水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每年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并做好水价宣传解释,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终端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交纳水费,用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依照保靖县自来水公司与用户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县自来水公司应采取兼具人性化、灵活性、警示性、可操作性的约定形式对用户进行缴费提醒和违约金收取。

(四)县自来水公司应积极推进“一户一表”改造,不断改进供水技术,切实降低供水成本;加强对制水各环节的监管,提高水质;努力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做好用水、节水政策宣传。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5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保靖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17日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