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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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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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7-06-08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8 字体大小:

BJDR-2017-01006

  保政办发〔2017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保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2日     

  保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保靖县2016—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精准脱贫工作实施方案》(保政办发〔20174号)和《保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保政办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是指用于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整体脱贫、贫困村退出和贫困县摘帽为目标的上级明确要求纳入县级统筹整合资金(即中央20项、省级19项、州级5项),及用于精准脱贫的县级统筹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按照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县、乡镇两级报账制度。 

  第四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根据相关要求和特点,项目由行业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依照项目管理的相关程序及形象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五年规划,依据项目库编制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对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随资金规模做好相应调整,并分别于每年615日和1215日前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重新报备,抓好项目日常监督协调和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涉农资金整合、筹集、使用、管理、监督等日常事务工作。县财政局搭建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平台,设立产业发展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易地搬迁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公共服务项目等五大监管中心。  

  第七条 财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平台和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资金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财会人员、资料审核人员,会计和核拨岗位必须分设,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条 县直涉农相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保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保政办发〔20175号)赋予的有关职能和具体分工,各司其责。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九条 各涉农项目相关实施单位依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次年元月底之前,统一申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规模,在3月底前下达年度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并将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实施地点等情况在实施项目行政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应当遵循相关建设程序。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除直接由农户组织实施的项目外,单个基础设施投资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和造价估算后组织实施;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设计图纸和造价预算方案,经项目实施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设备、物质、生产资料等采购项目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和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按照相关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产业类项目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和造价概算,由实施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后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安全施工责任书和施工合同后才能开工建设。 

  第十条 项目审定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综合监管,遵照《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保政办发〔20173号)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按项目建设要求加快施工进度,确保项目如期推进、质量合格、施工安全。 

  (一)对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100万元以内且涉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类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管理制。 

  (二)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因特殊情况超过预算l0%的,必须报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实施;未经审批及履行程序擅自实施、超出工程价款10%(含10%)以上的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解决。 

  (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登记工程设施,填报《竣工工程设施资产移交表》;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设施受益单位三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项目实施单位应将《竣工工程设施资产移交表》,报对应的县监管中心备案。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建立健全相关项目管理台账,并牵头组织联系相关部门对统筹整合涉农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认真总结整合项目实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一般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产业类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两年,重点工程项目按其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中的建设期限计算;超过建设期限的统筹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按相关政策处理。 

  第四章  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依据《保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县财政国库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施工单位(或个人)、扶贫经营组织、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是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的报账人。 

  第十五条 财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平台五个监管中心的主要职能:负责统筹整合资金的归集监管及数据上报。 

  (一)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监管中心。 

  1.监管范围。负责涉农资金项目农村公路、农田水利、安全饮水建设与维护等相关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和统计上报。 

  2.报账程序。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项目:施工单位或个人凭项目建设申请报告、开工通知书、施工合同书、工程验收单、竣工结算增值税发票、报账申请单和竣工前后对比图片、项目公告公示图片等相关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批后,到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办理资金报账手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单位(或个人)凭项目建设申请报告、开工通知书、施工合同书、项目工程(或阶段性)验收单、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书、竣工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增值税发票)、报账申请单和竣工前后对比图片、项目公告公示图片等相关资料,到项目实施单位分批次办理资金报账手续。 

  3.审计要求。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内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审计机关备案同意后,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县审计机关备案,县审计机关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审;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不含50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审计机关备案同意后,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由县审计机关组织复审;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二)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监管中心。 

  1.监管范围。负责涉农资金项目农、林、畜牧水产、特色产业建设与维护等相关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和统计上报。 

  2.报账程序。由乡镇扶贫办向县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按照产业规划的要求,依据实施方案的内容分类,签订相关采购服务合同,凭供货清单、实物图片和增值税发票,报县项目实施单位验收审批后,到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报账;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自行采购,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物资采购按相关程序办理。 

  3.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基础设施工程报账要求执行。 

  (三)易地搬迁项目资金监管中心。 

  1.监管范围。负责涉农资金项目中易地搬迁工程类的相关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和统计上报。 

  2.报账程序。易地搬迁工程,按照基础设施类项目报账、审计程序和相关要求执行;易地搬迁安置,由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在地的村委会造具花名册,交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易地搬迁办公室审批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四)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监管中心。 

  1.监管范围。负责涉农资金项目村级文化阵地、村级服务平台、农村环境整治、县乡村网格化平台建设等相关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和统计上报。 

  2.报账程序及审计要求。参照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的规定执行。  

  (五)民生保障项目资金监管中心。 

  1.监管范围。负责涉农资金项目中生态补偿资金、社会保障兜底资金、教育帮扶资金、转移就业培训资金等相关资金监督管理和统计上报。 

  2.报账程序。由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在村委会造具花名册、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项目实施单位审批同意后,实行一卡通发放;涉及的相关救助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所有报账资金一律转入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账户或个人的固定账户。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在每月l5日之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经县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将资金拨付报告(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财政统筹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送县财政局对口股室;每月18日之前县财政局对口股室会同对应的项目资金监管中心初审,提交县财政局局务会研究,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由监管中心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县、乡镇两级报账范围划分 

  (一)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工程类、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类、农村公共服务工程类、农村产业发展的两叶一果和畜牧水产类等项目纳入县级相关实施单位报账。 

  (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用于支持贫困村、贫困户除两叶一果外的农林等特色优势产业、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农户帮扶补助及一事一议零散类等项目纳入乡镇报账,凡属直接帮扶到农户的产业类资金和以奖代补补助类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凡属委托帮扶和股份合作帮扶的产业发展类资金可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账户。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涉农项目实行预付款和质保金制度。 

  (一)单项投资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施工合同或工程进度、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批后,按程序申报,拨付不超过工程形象进度80%的预付款。 

  (二)单项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实行质保金制度。工程竣工后,经项目实施单位验收合格,竣工结算时按照单项投资财政资金规模5%的比例预留工程质保金。 

  (三)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单位核查同意,相应由县或乡镇报账部门支付工程质保金。经核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县或乡镇报账部门应将工程质保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条款处置。 

  第五章  项目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财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平台各监管中心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项目、资金、报账的管理工作,确保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每月28日前向对应的监管中心报送项目实施进度。 

  第二十一条 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借资金统筹整合之名挪用、套取或转移项目资金,同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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