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7-00673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02-17
保靖县人民政府关于保靖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BJDR-2017-00002 保政函〔2017〕8号
为加快改善人民的居住环境,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作出了征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保靖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具体位置见征收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部门:保靖县住建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保靖县棚改指挥部。
四、征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五、签约奖励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六、征收补偿方案:详见《保靖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收规划红线图在保靖县政府门户网站(www.bjzf.gov.cn)上公布。
七、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部门:保靖县监察局信访室
办公电话:0743—7811233
八、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保靖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办公室(发改局原办公楼)。
联系电话:0743—7728377
邮箱:bjpgb7728377@163.com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保靖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