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7-01734
- 文号:保政办函〔2017〕104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11-17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靖县城区房屋屋顶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BJDR-2017-01020 保政办函〔2017〕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保靖县城区房屋屋顶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保靖县城区房屋屋顶违法建筑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依法查处房屋屋顶私搭乱建行为,维护县城规划建设正常秩序,加快建设酉水明珠城市,打造群众宜居、宜业环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城区房屋屋顶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内容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未经审批建设的居民住宅、商业用房及工业用房屋顶加层、搭建等违法建筑。
屋顶加层:指房屋主体竣工后,在屋顶上新修建的自然层或架空层。
搭建:指房屋屋顶、阳台、露台、裙楼平台等地方修建的阳光棚(房)、钢棚、构筑物等建筑。
二、整治要求
(一)对屋顶加层的违法建筑的整治要求。
1.经认定为可以实施拆除的,业主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超过规定时间未拆除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2.经认定为不能实施拆除或整改的,由相关部门对业主按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后,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二)对屋顶搭建阳光棚(房)、构筑物的违章建筑的整治要求。
1.对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市容市貌、有邻里纠纷的作拆除处置。
2.符合下列情形,业主申请按要求进行自行整改的,整改到位的可作不予拆除处置:
(1)在独立使用空间露台搭建的;
(2)在裙楼平台搭建,能提供平台共有人同意保留使用的书面意见,并公示无异议的;
(3)与房屋建筑风格总体协调,不封闭、不影响市容的建筑小品。
3.阳光棚(房)的整改要求:
(1)阳光棚(房)不得超出建筑物立面,檐口高度要低于房屋檐口高度;
(2)颜色、外形等与房屋主体结构相协调;
(3)要求无色透明材质;
(4)围护材料必须透明、美观。
(三)对屋顶采用钢棚、轻质砖及其他材料搭建的违章建筑的整治要求。
一律作拆除处置。
三、按规定自行拆除的补助标准
(一)屋顶加层、搭建等违法建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行拆除的,根据不同违法建筑类型适当给于一定拆除误工补助,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砖混凝结构150元;有砖墙、轻质砖围护的铁皮棚60元;其他类型40元。
(二)对按规定自行整改到位,但确因拆除整改造成屋顶漏水的,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实施屋顶补漏,可申请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的补助。
没有按规定时间整改到位的,或实施强制拆除的不享受任何补助。
2017年12月15日后在屋顶搭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依法拆除,不予补损。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11月至12月20日)
1.调查摸底。2017年11月底前,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县住建局、县规划局、迁陵镇等单位配合,完成城区建筑物楼顶违建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台帐。
2.制定方案。2017年12月10日前,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完成各项工作方案,提交县委、县政府研究。
3.动员部署。2017年12月15日前,召开专题动员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自行整改阶段(2017年12月16日一2018年2月底)
1.认真宣传。县委宣传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迁陵镇等组织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知晓整治要求,形成良好氛围。
2.组织认定。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迁陵镇组织人员对城区屋顶违建性质进行认定,明确整治要求。
3.自行整改。违建必须拆除的,由业主自行组织拆除,按规定拆除到位后,可不处以罚款。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3月)
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迁陵镇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专项整治队伍,重点做好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屋顶违建整治工作。
(四)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4月)
按社区、分区域,扎实开展区域整治工作,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同时,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建立巡查、处理等一系列长效管理制度,实现常态化管理。
五、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成立县城区房屋屋顶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工作副县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信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两违办、消防大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国网保靖供电分公司、县自来水公司、迁陵镇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挥、协调、督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1.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牵头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工作制度;负责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工作;负责阳光棚(房)整改标准审核;参与违建处置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县监察局:负责牵头制定党员干部涉及违法建筑的组织纪律处分具体规定;负责查处党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建设案件。
3.县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县管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选拔任用及机关工作人员评优评先的先进行违建审查制度;负责督促各县直单位、迁陵镇落实涉及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建筑和县管领导干部违法建筑拆除整改的,并根据规定对相关人员采取组织措施。
4.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工作。
5.县信访局:负责做好整治过程中信访问题的协调化解工作。
6.县人社局:负责将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遵守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制定相关考核规定和具体实施。
7.县“两违”办:负责整治工作总体协调,确保整治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8.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房产局:负责提供违法建筑拆除整改的政策法律支持;协助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及阳光棚(房)整改标准审核;负责参与整治工作;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机构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做好排查、巡查并报告,协助查处整治工作。
9.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整治所需的相关工作经费。
10.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整治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维护整治秩序,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11.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违建拆除、查处工作。
12.国网保靖供电分公司:负责配合对未按要求拆除整改的相关违法建筑采取断电措施。
13.县自来水公司: 负责配合对未按要求拆除整改的相关违法建筑采取停水措施。
14.县消防大队:负责配合对房顶违建消防门安全进行排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5.迁陵镇:负责做好城内屋顶违法建筑的调查摸底和强制拆除户的思想引导工作;负责协助做好整治入户宣传工作;负责做好相关信访问题的化解稳控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整治领导、指挥、协调、督查工作机制。县级领导要认真做好联系社区和责任路段整治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每周到联系社区进行指导督促,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各成员单位及涉及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主抓,安排专人专抓,确保责任落实、措施有力、整治到位。
(二)全面实行联动防控。建立源头管控机制,县规划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两违办”、县国土资源局、迁陵镇等单位要建立巡查机制,城区各社区(村)、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掌握业主房屋装修动态,及时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劝阻、制止,劝阻、阻止无效的要马上告知所在社区(村)和相关执法部门。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房产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在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办证、分户、过户、换证、变更等手续时,应要求相关业主和当事人提供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两违办”出具的违法建筑情况专项审查证明。相关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要求相关人员提供经营场所合法性材料。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服务;已提供服务的,其违法搭建没有按时拆除或整改到位的,要根据相关执法部门的书面通知及时停止提供服务,涉及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着力加强舆论宣传。县电视台、红网保靖站等媒体要设立相关栏目,对整治区域内的雨篷、乱搭建行为进行曝光,及时宣传整治成果及整治过程中涌现出的典型事件。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市民的规范守法意识。迁陵镇、社区(村)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将整治要求宣传到每家每户,取得社会各界、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开展互学互比活动,建立专项整治微信群,及时通报整治进度和工作动态,积极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工作氛围。
(四)倾力强化工作保障。一是加强督查问效。县政府督查室要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建立销号制,及时通报督查结果,推动工作落实。二是加强经费投入。县财政局要安排整治工作专项经费,为整治工作顺利推进提供资金保障。三是加强查处问责。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部门对违反整治纪律要求的,从严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是加强依法打击。县公安部门要加强队伍准备,依法打击暴力事件,维护正常的整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