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1735
  • 文号:保政办函〔2017〕108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12-06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靖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06 字体大小:

BJDR-2017-01018                                                      保政办函〔20171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保靖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5日         

保靖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湘西自治州农村和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1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法独立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资产。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荒山、果园、茶园、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和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集体资产及各种收益等经营性资产; 

  (三)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尚未建立或未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职能。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农业局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承担委托授权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承担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培训与服务工作。 

  第九条  县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卫计局、民宗旅文广新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处置 

  第十条  县财政资金统一建设的村集体经济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行使职能,项目主管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承建项目详细情况报送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备案。 

  第十一条  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根据项目单位报送的内容建立管理台帐,详细记载资产的名称、价值、属性、数量规模、地址、经营管理现状、收益情况、监管责任人、变更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县财政资金统一建设形成的农村集体资产必须量化到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收益由县农村经营服务站按资产比例分配到相关行政村。 

  第十三条  财政资金统一建设形成的集体资产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等方式经营。由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司)同经营主体签订合同,收益由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司)统一收取,并按年度分配方案拨入相关行政村的村账乡代管账户。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用于以下八个方面:盘活、购置、创办物业项目;建设服务平台,为村民提供技术、信息、物资、流通、仓储等服务;发展乡村文化旅游、休闲农业等服务业;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贷款贴息;合理开发村域内集体土地、森林、水面、自然景观等资源;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有关的劳务、培训宣传;持股人分红,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续分红,分红比例不低于30%;其他有利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合理合法经营。 

  第十五条  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对县财政、扶贫开发、移民、水利、林业等部门投入资金置办的商铺门面、仓储设施、厂房等物业资产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域等集体资产按村建立台帐,详细记载资产的名称、价值、属性、数量规模、地址、经营管理现状、收益情况、监管责任人、变更情况等内容,并报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备案。 

  第十六条  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对各村集体资产按要求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盈的集体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对盘亏的集体资产要查明原因,属于人为原因的,根据实际情况,要酌情赔偿,并及时做出账务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除委托代理以外的资产可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方式,保证其资产增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竞争方式,制定具体方案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租金按年结算。方案和合同先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法制机构进行审查论证,然后按程序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和实施。资源交易所得收益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内核算。合同及相关资料应及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在处置集体资产前必须进行清产核资,明确所有权,对难以明确所有权的要充分考虑其形成过程,兼顾历史与现实,实事求是的清理集体资产所有权。凡属两个或两个以上村集体共有的集体资产,需经协商一致后,方可处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以及分设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评估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收益和土地补偿费应当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专项审计监督。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村集体机动地等征用补偿费属村级集体所有,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开支。禁止平分到户、用于干部报酬、解决村干部福利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司)不能用农村集体资产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必须公开透明,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集体资产的交易必须采取公开竞标方式进行,村所有集体资产的交易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设立财务公开栏,或利用村务监督微信群,每年对集体资产的数量、交易内容、收益情况、清查盘点盈亏及处理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第二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集体原有集体资产管理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参与本村集体资产的构建、出售、发包和处置的全过程。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办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其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县农业局应加强对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集体资产交易情况的监督,杜绝暗箱操作,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要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就集体资产的运营进行重点审计或专项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审计结果向村民公开公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占、挪用、私分、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 

  (二)不经民主评议擅自处置集体资产的; 

  (三)村集体经济收入不入账、集体资产不登记的; 

  (四)违反规定使用村集体资金的; 

  (五)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解决,导致群体性上访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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