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
  • 索引号:006686322/2017-01736
  • 文号:保政办发〔2017〕2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11-02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靖县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02 字体大小:

BJDR-2017-01016

保政办发〔2017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保靖县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月1日

保靖县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项目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优化和提升服务质量,保证项目资金合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3号)有关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村组道路、安全饮水、小型农田水利、电网改造、光伏扶贫、环境整治、综合服务中心、村级医疗卫生、危房改造、通讯通信、广播电视、村级文化体育设施和学校改造等13类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涉及的资金是指整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的上级专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上级各项涉农资金、县本级预算安排的涉农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实施单位原则上为行业主管部门,具体指《关于印发〈保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19号)文件和计划文件明确的牵头单位,负责项目规划、设计、申报、评审、实施、监管、验收等工作,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真实性等全面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实施单位抓好工程质量、进度及日常监管工作,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工程竣工后,及时接纳并交付使用。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实施单位是县住建局。受益户按照县农村危房改造相关规定自建的,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属乡镇、村统一组织实施的,由实施的乡镇、村负责承担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

  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是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贷款承接主体,参与项目管理、筹集和使用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是县交通运输局和县水利局。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牵头单位是县委组织部,负责项目规划、申报、监管、验收等工作。乡镇公共服务中心项目的实施单位是县住建局,村级公共服务中心项目的实施单位是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由乡镇、村及驻村工作组提出,报实施单位或牵头部门审查。

  第六条  实施单位或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落实项目的用地、规划、环评以及《×××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和县规划局等部门要简化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发改局的行政审批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项目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发改部门批复后(招投标方式一并核准),由实施单位或牵头部门汇总报县扶贫开发办,县扶贫开发办应召集相关部门会商,拟订年度计划,提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

  第八条  实施单位或牵头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编制《×××项目组织施工设计方案》和工程概算,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和财政评审,县财政评审中心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财政评审,经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才能进行项目发包和组织施工。单个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报县政府投资项目价格审查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实施单位或牵头部门列出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查,提交县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前期工作经费可以提前预拨,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条   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五制。开工前应具备以下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资金来源证明、施工图审查意见、财政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或公开比选结果证明等)、项目合同书。公开招投标的项目须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必须取得《×××项目开工建设许可证》和《×××项目开工令》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组织实施。物资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湘西自治州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和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采取公开比选、邀请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成立县项目比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实施单位等为项目比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发改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和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的邀请招投标、公开比选等工作。

  第十四条  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实施单位要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分管县级领导同意,提请县公开比选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按照湘政办发〔2014〕33号文件组织村民自建。

  第十五条  项目的招投标原则上以乡镇或片区为单元打捆进行,不得化整为零或以村为单元规避招投标。确因特殊情况,报请分管县级领导和县公开比选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单独发包。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由实施单位或牵头部门按项目类型以县、乡镇或分片区招标或聘请。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额度和内容建设,不得突破投资计划。因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特殊情况突破投资计划的,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3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文件下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实施单位不能按时组织实施的,应书面报告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对不能实施的项目提出变更意见,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另行安排。

  第十九条  成立统一的县项目竣工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县级领导担任,县扶贫开发办、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实施单位等为项目竣工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开发办。工程竣工并提供完备竣工资料后,验收小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项目验收资料一式四份,县扶贫开发办、县财政局、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服务中心项目的验收资料一式五份,另交县城投公司存一份。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按照县农村危房改造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单项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审计局组织审计;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实施单位报县审计局备案同意后,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审;单项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20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审计局备案同意后,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由县审计局组织复审。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 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和核算。其他资金按相关要求进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须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部门审核和分管县级领导审批后,报常务副县长签批。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支付。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按合同约定支付。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开工完成工程量的50%,凭工程量签证单、发票支付项目资金的30%;工程完工后,凭工程量签证单、发票再支付项目资金的3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项目资金的35%;待项目完工1年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支付项目资金的5%质保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扶贫开发办、县精准脱贫攻坚办应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督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局负责项目指导、协调和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拨付、检查等,对资金实行全面监管。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管。

  第二十九条  县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建设、招投标活动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纪依规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超计划建设的项目,依纪依规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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