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7-01737
- 文号:保政办函〔2017〕103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11-15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靖县贫困村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BJDR-2017-01019 保政办函〔2017〕1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保靖县贫困村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保靖县贫困村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贫困村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确保顺利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县贫困村均可按照全县脱贫攻坚工作计划,按程序申请公路建设计划。未通公路的行政村可参照申请。
第三条 全县贫困村公路建设享受税务、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水利等单位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全县贫困村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优化设计、严格管理、质量合格。
第五条 全县贫困村公路建设的目标:群众出行方便、快捷、安全和县域内基本实现网络交通。
第六条 全县贫困村公路建设重点:村村通水泥路、基本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全县贫困村公路建设由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具体实施管理。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审定下达年度贫困村公路建设计划,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贫困村公路建设计划为项目审批文件。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贫困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前期工作的管理、计划安排、造价审查、设计文件的审批、施工许可的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资金监管和目标考核;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具体负责贫困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县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贫困村公路建设的业主,负责工程发包、合同签订、施工组织管理、安全及施工质量监管和资金拨付等。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辖区内贫困村公路工程项目的计划申报、社会维稳等工作,并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征地拆迁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所在乡镇至少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工程建设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外围环境协调等工作。
项目所在村要落实一名群众代表或党员干部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协助做好施工环境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贫困村公路建设涉及杆线迁移的,由相关产权单位自行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杆线迁移。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全县贫困村公路建设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公路,不占或少占土地,少搬迁,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 贫困村公路路面类型原则上采用水泥砼路面,路基宽度力争不小于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厚度不小于20厘米;通组公路路基宽度力争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力争不小于3.5米。路基必须符合强度要求,桥梁按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地形和视线条件,每公里设置3至5个错车道,错车道长20米、路面总宽度不小于6.5米,采用水泥砼路面。
第十五条 贫困村公路应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排水不良地段和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第十六条 贫困村公路在陡坡、急弯路段、学校、人口集中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在交叉路口设置指路标志。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贫困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市场准入制。贫困村公路项目符合招标投标要求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按就近原则,与所属乡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打捆招投标,招投标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应向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申请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 开工的项目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业主管理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并建立群众监督体制,确保建设质量;同时,实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开工的项目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做到以预防为主,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不允许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凡涉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变化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应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未经施工许可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建设单位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申报开工许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同意;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县交通运输局或县财政评审中心进行了造价审定;
(三)征地拆迁已经基本完成,能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四)施工、监理单位已经按相关要求确定;
(五)已经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加强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合格并按期完工。同时,项目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监督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工伤保险,按时发放工资。
第二十五条 贫困村公路项目实行计量支付报账制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未经交(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工程款计量支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80%。
第五章 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县贫困村公路建设严格实行上级投入包干制度,定额投入,不足资金由县财政自筹。
第二十七条 全县贫困村公路建设资金按上级投入的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由县财政部门负责整合、筹集、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没有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不予拨付建设资金,不予办理工程决算;未经竣工结算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财务结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开工后,业主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将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实施地点等情况在实施项目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全县贫困村公路在项目审批、资金使用、建设管理等方面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对下列行为的项目责令整改并核减、收回、停止拨付投资补助:
(一)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
(二)挪用补助资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建设实施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交工和竣工验收及后续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全县贫困村公路可将交工、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具体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3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业主应及时组织进行交(竣)工验收,交(竣)工验收由县公共服务保障领导小组授权委托县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办理工程决算。
第三十六条 全县贫困村公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后续管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全县贫困村公路建设所涉及乡镇和部门应相互配合协作,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等相关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厉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监理、验收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依照标准及设计文件管控好工程质量,严把各道工序验收关,不得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对不履职,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 现场质量监督人员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可责令其停工并上报主管部门,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及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经试验检测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验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视其情况取消其在保靖1—3年同类型工程建设投标资格。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