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7-01740
- 文号:保政办发〔2017〕25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12-15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BJDR-2017-01022
保政办发〔2017〕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各直属机构:
《保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保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加大统筹资金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及《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统筹整合资金)范围包括:
(一)上级明确要求纳入县级统筹整合的资金,即中央18项、省级l9项及州级3项。
(二)县本级安排纳入统筹整合的各项涉农资金、盘活的存量资金、涉农结转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精准脱贫实施方案所涉及的项目建设内容。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精准扶贫,以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贫困村退出和贫困县脱贫摘帽为目标。
第五条 突出脱贫攻坚主题,按照“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保障)、“五个一批”(生产发展、易地搬迁、生态补偿、教育就业、社保兜底)、和“两个确保、两个完善”(确保贫困发生率在2%以下,村集体经济年收入逐年增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基本完善)的要求,对接年度脱贫任务安排使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为统筹整合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其项目规划、组织实施、管理使用、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负总责,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管理等部门定期督办。资金整合使用及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由县精准脱贫攻坚办、县驻村办、县扶贫开发办、县整合办、项目实施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司其责、履职尽责。
第七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当年全县统筹整合资金的项目实施方案、进度统计、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县统筹整合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涉农资金整合、筹集、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县直相关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对项目的规划、设计、申报、实施、监管、验收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各项目实施主体单位作好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完成奖扶类资金的“一卡通”发放。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县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并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备。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将建设内容、资金规模、筹资方式、实施地点、施工单位(个人)、补助标准、绩效目标、完工时间等情况在实施项目行政村村务公开栏或村寨集中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于当年5月底前和11月底前提出项目调整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综合监管,严格遵循相关建设程序。到村同类项目,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实施,不能随意拆分,规避招投标。到村综合类项目可以分类进行实施。施工单位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安全施工责任书和施工合同,确保项目施工安全、质量合格、按期完成。
(一)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除直接由农户组织实施的项目外,单个基础设施投资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内的项目,其设计概算需相关业务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单位(个人)盖章认定后,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设计图纸和造价预算方案,经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设备、物质、生产资料等采购项目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和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按照相关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对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100万元以内涉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类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管理制。
(三)对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预计会超过预算的,必须报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实施。
(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登记工程设施,填报《竣工工程设施资产移交表》;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设施受益单位三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项目实施单位应将《竣工工程设施资产移交表》,报对应的统筹整合资金监管中心备案。
(五)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建立健全相关项目管理台账,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统筹整合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认真总结项目实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一般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产业类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两年,重点工程项目按其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中的建设期限计算;超过建设期限的统筹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按相关政策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按照“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县、乡镇两级财政报账制度。县财政国库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县“统筹整合资金专户”和“统筹整合资金报账专户”,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和核算。
第十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根据项目相关要求和特点,依照各自项目管理的相关程序及形象进度进行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或个人)、扶贫经营组织、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是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的报账人,报账时需提供其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及常用联系电话等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搭建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平台,设立产业发展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公共服务项目等五个监管中心,负责对应的统筹整合项目资金的归集监管及数据上报。
第十八条 报账程序。
(一)基础设施项目: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的项目:施工单位或个人凭项目建设申请报告、开工通知书、施工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在我县境内开具的竣工结算增值税发票、报账申请单和竣工前后对比图片、项目公告公示图片等相关资料,经项目实施的主管单位审核签批后,到县专项资金报账中心或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办理资金报账手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另加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书,经项目实施的主管单位审核签批后,到县专项资金报账中心分批次办理资金报账手续。
审计要求: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内(不含20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审计局备案同意后,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审;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内(不含50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审计局备案同意后,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由县审计局组织复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审计局组织审计。
(二)产业发展项目:经乡镇扶贫开发办同意,施工单位或个人向县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按照产业规划的要求,依据实施方案的内容分类,签订相关采购服务合同,凭供货清单、实物图片和增值税发票,报县项目实施和主管单位审批后,到县专项资金报账中心或乡镇财政所报账;30万元以内(不含30万元)的项目可自行采购,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物资采购按相关程序办理。
(三)公共服务项目:按照统筹整合资金基础设施工程类报账要求执行。
(四)民生保障项目:由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在村委会制定花名册、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项目实施和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实行“一卡通”发放;涉及相关救助资金政策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报县扶贫开发办审核,经县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将资金拨付报告(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财政统筹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每月15日前送县统筹整合资金办公室初审,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后,将资金从县“统筹整合资金专户”拨入到县“统筹整合资金报账专户”报账核算。
第二十条 县、乡镇两级报账范围划分。
(一)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工程类、农村公共服务工程类、农村产业发展的“两叶一果”和畜牧水产类等项目纳入县级财政报账。
(二)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支持贫困村、贫困户除“两叶一果”外的农林等特色优势产业、农户帮扶补助及“一事一议”零散类等项目纳入乡镇财政报账。
(三)凡属直接帮扶到农户的产业类和以奖代补类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凡属委托帮扶和股份合作帮扶的产业发展类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四)涉农整合项目施工单位或个人报账一律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费的管理。统筹整合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部分以项目实施主体为单位按总额的1%据实列支,并纳入统筹整合资金报账专户核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会计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保证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实行预付款和质保金制度。
(一)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项目,竣工后验收合格一次性结账,中途不预付工程款;投资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项目,根据施工合同或工程进度、经项目实施和主管单位审批后,按程序申报,拨付不超过工程形象进度70%的预付款。
(二)单项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实行质保金制度。工程竣工后,经项目实施和主管单位验收合格,竣工结算时按照单项投资财政资金规模5%的比例预留工程质保金。
(三)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主管单位核查同意,由县级或乡镇报账部门支付工程质保金。经核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保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条款处置。
第二十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平台和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资金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技术、财务人员。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和乡镇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做好绩效自评。县扶贫开发办、县财政局按照省级制定的绩效考评标准,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纳入精准脱贫攻坚考核内容,与五个文明建设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和追责问效、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直接挂钩。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七条 统筹整合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项目、资金、报账的管理工作,确保报账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县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每月28日前向对应的监管中心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
第二十九条 在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借资金统筹整合之名挪用、套取或转移项目资金;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保靖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保政办发〔2017〕19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