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7-01742
- 文号:保政办发〔2017〕27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保靖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7-12-15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靖县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BJDR-2017-01023
保政办发〔2017〕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保靖县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保靖县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中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以企业按一定比例交纳的助保金和县人民政府投入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由有合作关系的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以骨干中小微企业为主体,其他优质中小微企业共同组成的中小微企业群体。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保靖县助保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助保贷”业务日常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和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向“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二章 助保金来源及管理
第六条 助保金来源
“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3%的比例一次性交纳统筹金。入池企业首次获得贷款时应交纳入池保证金,其中,获得贷款150万元以内(含150万元)的,交入池保证金10万元;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的,交入池保证金20万元;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的,交入池保证金3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交入池保证金40万元。统筹金及利息、入池保证金及利息共同组成助保金,用于代偿池中逾期的“助保贷”欠款。
第七条 助保金交纳原则
入池企业按照“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原则交纳“助保金”。入池企业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助保金后不得退出企业池,退出后不得重新申请入池。
第八条 助保金账户管理
助保金管理中心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未经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九条 助保金使用
企业贷款到期次日,合作银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合作银行通知助保金管理中心后,以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来源
由县财政投入铺底资金作为风险补偿金,首次投入500万元,该风险补偿金视合作银行“助保贷”业务投放金额酌情增减。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账户管理
助保金管理中心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管理,仅限于对“助保贷”业务的代偿。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金管理中心提出补偿申请,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各按50%的比例承担。
第四章 贷款规定
第十三条 贷款对象
经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共同审核的进入保靖县“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
第十四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应满足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
(二)企业从事的产业符合保靖县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有固定资产的,尽可能提供合作银行认可的抵押资产。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对“助保贷”贷款本息全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经合作银行审核通过(由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确定的企业除外)。
保靖县工业集中区内的企业或上年度产值达300万元以上、缴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优先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用途
“助保贷”贷款只得用于企业正常流动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助保贷”额度
单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县财政投入的风险补偿金额度。合作银行发放“助保贷”总额第一年为风险补偿金的10倍,第二年为风险补偿金的15倍。
第十七条 “助保贷”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至3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助保贷”利率
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首次在银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30%执行,增加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可低于此标准。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 企业向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申请加入“中小微企业助保金池”。
第二十条 助保金管理中心初审同意后向合作银行推荐。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对入池企业开展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等,并向助保金管理中心出具业务推荐函。
第二十二条 “助保贷”业务评审委员会审核并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批后,向贷款银行出具同意提供“助保贷”业务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交纳助保金后,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并向助保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补偿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企业按规定交纳助保金并取得贷款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助保贷”业务补偿范围。
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贷款逾期(含分期还款计划逾期)超过1个月或未超过1个月但逾期已跨月、欠息5天或虽未达5天但欠息跨月的情况,合作银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经助保金管理中心同意后,由助保金先行代偿(代偿顺序为:1.先扣除承贷企业所交纳的助保金;2.不足部分根据其他企业贷款余额所交纳的助保金同比例扣款)。当助保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各按50%的比例进行代偿。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助保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同等比例先行偿还风险补偿金和银行债权,剩余部分补偿助保金所承担的损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企业应按照助保金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贷款企业出现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金、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取消该企业入池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按照“税务不提供发票、人行冻结帐户、执法部门提前介入、股东及其配偶终身不得在本地区经商办企业”的原则进行惩处,提高企业违约成本,确保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 助保金管理中心建立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每季度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助保金存续期限暂定3年。根据助保金池“共担风险”原则,助保金返还应剔除企业助保金代偿损失部分。如企业按时还款、无任何不良记录,可在企业贷款发放后的第四年,经县财政、审计、经信等部门联合结算,按其交纳助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予以返还。
第三十条 当代偿实际损失金额达到助保金的80%时,合作双方均可提出终止本项合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助保贷”业务的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管理等遵照合作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依据合作银行利率高低和“助保贷”业务贷款投放情况,对合作银行及风险补偿金投放数额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局与合作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保政办发〔2016〕20号文件同时废止。